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節錄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白話翻譯版

1.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不可以要求借款人(屋主)一定要提供保證人
2.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如果房屋評估金額大於實際借款金額,不可以額外要求要保人

3.銀行辦理房屋貸款,除前項規定外(不是銀行強制規定你要提供保人,而是你自願的,這情況發生在房屋價值太低,或是屋主的薪資所得不足以證明可以償還貸款),保證人的徵信應該低於一定金額(房屋差額)
4.如果未來需要求償,一定要先跟屋主求償,如果他還不起,其餘的保人平均分擔剩下的金額。但是如果一開始就約定好順序的話,依照順序去求償

這是正確的政策,你要提供保人,你一樣可以提供
以前銀行貸款房屋,銀行常常要求你一定要有保人,不管房屋價值多少,就是要有保人才願意貸款
所以以前常常會發生哥哥買房子,可能請弟弟當保人(不然不能貸款啊),弟弟不願意怎麼辦??家人都不願意怎麼辦??假如哥哥實際上有足夠的錢償還,但是他就是人緣差,他因此而無法買房子,這樣不是很好笑?
現在是你可以自行提供保人......如果房子價值高於貸款額度,銀行不可以強制要求你要保人,這是合理的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大家想的太複雜了啦~
其實這次修法主要只是要將銀行債務導向物保優於人保而已
Eigen wrote:
貸款金額取決於擔保物的價值。

二、還款能力只能貸款的參考『之一』




依照授信5P原則
貸款金額並不是取決於擔保物價值
應該綜合借款人還款能力和擔保物價值才對吧!!
所以還款能力並不是拿來參考用的
而是要列入重點評估項目~~
也就是說,一個月入2萬元的消費者
要買1000萬元的房地產,不可能可以借到800萬元的

用擔保物的價值來決定貸款金額的話
那是當鋪的經營模式

不過這個法確實修得好~~
可以讓銀行有藉口婉拒一些沒能力買房,卻應要買房的消費者
可以讓銀行有藉口阻止建商的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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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覺得應該再補充一點
就是規範借款人申請借款及發生逾欠時不得尋求民意代表,
藉行選民服務之詞來施壓銀行
樓主跟我遇到一模一樣的事情,同樣在11月中辦貸款也是買老婆的名子結果送件當天遇到這個法令,不得已之下改成我的名子,又多了一個退件費4千多塊真是香蕉你個芭樂......重點是我老婆沒收入證明我看一毛錢都貸不出來...
一整串樓下來....眾說紛紜啦!

銀行不會鑑價嗎?不考慮貸款人的收入及信用嗎?

假設︰經銀行鑑價1000萬的房子,如果你800萬買到,你覺得銀行會貸你多少錢呢?

假設︰經銀行鑑價800萬的房子,如果你800萬買到,你覺得銀行會貸你多少錢呢?

假設︰經銀行鑑價800萬的房子,如果你1000萬買到,你覺得銀行會貸你多少錢呢?

當然啦!銀行也要看你的信用及收入,這只是加減而已啦!

如果銀行核貸的成數少,最重要的還是你的擔保品的價值!

royhsu wrote:
拜託呀「連帶保證」和...(恕刪)


+1!其實我覺得執政的政府,在改法條時應該要說明原由及目的,
而不是相關行業或是有涉及的人才會去瞭解,
不然一旦操弄一下,好的可以說成壞的,白的可以講成黑的,
尤其選舉要到了,什麼亂七八糟的話都講得出來的...
(不過肯看、肯聽的人數就別抱太大希望了)

綸擬辟市 wrote:
他還偷偷跟我說, 真是感謝這個政策, 讓他至少擁有一半的產權, 要不然之前他老婆一直逼他房子要掛老婆名下, 房貸卻是全部他付...(恕刪)



最好是用小孩的名字

GO!3C wrote:
+1!其實我覺得執政...(恕刪)


行政或立法機關在改法條時都有說明原由及目的
只是一般人不會特別去看
原由: 現行12-1條規定仍有不明,銀行雖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不斷發生其徵取共借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一般保証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明顯枉顧現行法令之精神...


總之,就因為某些銀行亂搞導致吧...
德政 德政

這樣就可以抑制一些白目的炒房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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