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白話翻譯版
1.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不可以要求借款人(屋主)一定要提供保證人
2.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如果房屋評估金額大於實際借款金額,不可以額外要求要保人
3.銀行辦理房屋貸款,除前項規定外(不是銀行強制規定你要提供保人,而是你自願的,這情況發生在房屋價值太低,或是屋主的薪資所得不足以證明可以償還貸款),保證人的徵信應該低於一定金額(房屋差額)
4.如果未來需要求償,一定要先跟屋主求償,如果他還不起,其餘的保人平均分擔剩下的金額。但是如果一開始就約定好順序的話,依照順序去求償
這是正確的政策,你要提供保人,你一樣可以提供
以前銀行貸款房屋,銀行常常要求你一定要有保人,不管房屋價值多少,就是要有保人才願意貸款
所以以前常常會發生哥哥買房子,可能請弟弟當保人(不然不能貸款啊),弟弟不願意怎麼辦??家人都不願意怎麼辦??假如哥哥實際上有足夠的錢償還,但是他就是人緣差,他因此而無法買房子,這樣不是很好笑?
現在是你可以自行提供保人......如果房子價值高於貸款額度,銀行不可以強制要求你要保人,這是合理的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Eigen wrote:
貸款金額取決於擔保物的價值。
二、還款能力只能貸款的參考『之一』
依照授信5P原則
貸款金額並不是取決於擔保物價值
應該綜合借款人還款能力和擔保物價值才對吧!!
所以還款能力並不是拿來參考用的
而是要列入重點評估項目~~
也就是說,一個月入2萬元的消費者
要買1000萬元的房地產,不可能可以借到800萬元的
用擔保物的價值來決定貸款金額的話
那是當鋪的經營模式
不過這個法確實修得好~~
可以讓銀行有藉口婉拒一些沒能力買房,卻應要買房的消費者
可以讓銀行有藉口阻止建商的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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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覺得應該再補充一點
就是規範借款人申請借款及發生逾欠時不得尋求民意代表,
藉行選民服務之詞來施壓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