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3682 wrote:
妳覺得一個人賣屋後,...(恕刪)
不動產特性是登記制 也就是房子誰的 地政那登記了才算
房子跟車子又不一樣 車子可解體 可藏起來 房子沒辦法
買賣會打契約 代書送件 會再寫公契 地政謄本所有權部過戶邏輯可追蹤
稅捐處會再核稅單 會幫你保存繳稅紀錄 人 事 時 地 物 俱全
等於留下完整的證據 這種詐欺 你說有常識的人 會去做嗎
lily3682 wrote:
不是跟妳說第5技法是死的,仲介是會活用嗎?
那不找人三角簽,仲介配合投資客找人頭來買,
像勇哥那樣,妳覺得那三十億原本應該是誰的?
像勇哥那樣,找人頭來買,不是也是變形的三角簽嗎???(恕刪)
tnt9999kg wrote:
找人頭買模式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