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問題,部分資料將會刪除!)大伯提告要趕我們搬離住了四十年的房子,有熟悉土地相關法律的朋友可以協助一下嗎?

土地:登記你祖父3個兒子,所以你父親要是那死去的兄長的繼承人才有所謂的繼承權,繼承人的順位請參考民法第1138條開始的條文,因為不是登記你祖父的名子,所以你父親未必有繼承權。又你說你父親70多歲,那位兄長在他出生前就死亡,又牽涉到日據時期的繼承規定,跟現在的民法不一樣。再者,如果當初你祖母是那位兄長的繼承人,她有將繼承自那位兄長的遺產贈與你父親意思的話,依民法第758跟759條,沒有辦完繼承登記無法辦理贈與登記,沒有辦理贈與登記所有權就沒有發生移轉的效力,頂多有債權債務的問題,但是請求權可能也因15年而消滅。

建物:如果能證明你父親出資興建,所有權是你父親的沒問題,可看看有無房屋稅籍可證明,問題是即使是你父親的,沒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仍不能登記,這就是你大伯要告的無權占有,拆屋還地。

可能的解套方式:
1.訴諸情。
2.訴諸法:
a.你大伯只是土地共有人之一,如果其他共有人同意你父親建屋使用,或許有機會。
b.前面有人提到的時效取得地上權,去試試。
C.搞清楚,到底你父親究竟是不是那位兄長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有再轉情形,也許你父親真的是繼承人之一。
D.如果你祖母是那位兄長的繼承人,你也能舉證你祖母有贈與她繼承所得遺產給你父親的意思,也許有機會主張你父親是有權占有。


結論:你這問題太專業,如果不能找專業的律師(要懂土地登記、物權、繼承、日據時期繼承規定的),只是自己在網路上問,幾乎可以確定法律途徑穩輸。

以上是小弟想到的問題,僅供參考

伶娘玩祖瑪 wrote:
除了搬家沒第二條路...(恕刪)


沒有那麼悲觀啦

真的上法院告, 不見得會輸

土地或許比較難, 但是房屋,贏面蠻大的


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一樣,這種案例很多的, 還有厲害的人專門拿來鑽漏洞

曾正仁就是會鑽漏洞的人

他的豪宅, 土地跟房屋,所有人就分屬於曾正仁與他姐姐

債權人想拍賣他豪宅來抵債, 根本動不了

厲害吧
沒錯
boss1228 wrote:
拜託不懂的人不要亂教...(恕刪)
其實事情解決辦法非常簡單。。。

甚至不用花一毛錢。。。

你大伯只想看你爸下跪求他而已。。。

聽你敘述。。。兩人早有嫌隙。。。

不趁此機會弄你爸。待何時?
我的淺見是,你祖母不是正室,
是沒有法律地位去分配你祖父的遺產,
所以忘掉這件事,這沒有幫助。

再者你父親有沒有認祖歸宗?
如果沒有,身份證上如果是父不詳的話,
那就連一點持分權都沒有,
就十分不利。

有持分權不管多少都還有個依據,
只是土地分割不清,
就算官司贏不了也不算侵佔,
由民事調解分割仗量拖個幾年。
(就像你說的反正親戚也找不齊)

但如果沒有任何持分,
可能不但房子保不了,
還可能吃上侵佔的官司。
(側室又沒有認祖歸宗的在法律是沒地位的)

那塊土地只是未分割,
但並不是無主土地,
佔多久也沒有用的。
按樓主與前幾樓所述
1.有機會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要盡快辦理)
2.主張請求權消滅時效抗辯(若對方有提起訴訟的話)
建議可到各地方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諮詢或也有法扶律師可提供協助~


這個以土地持分來說的話

土地你們可能無權去爭取什麼了

更別說土地權狀還不是你們的名字

最原始是你父親兄長的名字,如果他那邊沒有合法順位繼承人

那權利會再回到這位兄長的父親名下

而這位兄長的父親(即你們的爺爺吧?)依前述關係來看

你們可能屬非正室的子女與孫子 順位繼承應該也不會到你們這邊

就法來說的話啦

所以土地持分可能就...

但地上物建築 你們應可盡快去宣告其所有權(應該房屋權狀吧?)

記得之前蓋工廠時租地有問過這一方面問題

其建物基本權力地方還是可以宣告

所以如果說你們所謂的大伯那邊先行動作

你們有可能連地上建物都會失去


只是你們這樣做大概就是撕破臉

最後會落得拆屋還地 他們應可申告該建物非地主所有再請市府來處理

如果可以走親情路線是最好 看多少錢解決?

--
個人只是記憶中之前家父有租地蓋工廠有類似的情況

總之...我只記得 所有權人 地主...最大= = 廠房就送人啦

基本那房子是沒什麼價值了 一拍兩散就是拆...

不過另一個問題就是

大伯主張要你們拆屋還地的話 也要所有的所有權人皆同意才行

所以土地至底有多少所有權人 這一點可能也是很麻煩的地方

當然你說他女兒是法官 這方面...有很多技巧他們八成會自個來

所以和他們鬥... 不建議

1.看他們要不要買房子 賣他們就算了
2.看他們要不要賣土地 買下來就算了

只是走2問題又會回到他們並不一定提的出所有的所有權力同意來變更過戶
所以罷明就是要趕你們走,這樣一來土地在那就是隨他們用(是多少人的根本不重要了)
感謝大家的建議,因為手指粗用手機打字慢,加上老花眼嚴重常按錯鍵,請容我先暫回部分疑問。

其實69樓大大已整理出所有重點,所敘述完全符合事實,已歿的是父親的兄長,父親出生前他就夭折,應該只有二歲吧,我猜祖父應是那時做土地贈與的,而後他過世,父親出生,一段時間後祖母將登錄該殞歿兄長的持分地權狀給父親,該兄長繼承人(祖父母)均在時未去變更權狀所有人為我父親,直至今日,那份權狀(在我家)仍然是登錄著父親那位夭折兄長的名字。

手機打字超慢,請允許我暫時僅看不回,感謝大家,真的!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一、樓主父親無權占用大伯的土地(雖大伯僅持分1/3,但如果該筆土地各持分所有權人沒有訂定分管契約,則大伯也是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建屋居住數十年,樓主父親在未依法請求為地上權登記前,如大伯先向法院起訴請求樓主父親拆屋還地,樓主父親即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為理由,而主張非無權占有,亦即法院將會判決大伯勝訴,樓主父親應拆屋還地並賠償5年使用補償金。

二、如樓主父親先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後,大伯縱使依法提出異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之訴,此時,法院仍應審酌樓主父親是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樓主父親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大伯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定樓主父親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大伯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

因此如屬第二種狀況
請樓主快去申請此建物門牌的戶籍謄本及設籍證明,如果沒有戶籍謄本及設籍證明,則請四鄰出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如10年前房屋稅單、水電繳費單等),並檢附四鄰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向該筆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複丈,申請人申請上開土地複丈時,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併案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服務櫃台有2合1登記申請書可以索取)。
也可先向法院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訴訟後,再持法院判決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如果樓主父親跟已歿的父親的兄長是同母的親兄弟(旁系血親),則屬民法1138條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
如樓主父親的兄長沒有子女
樓主父親的兄長的父母也已死亡
則樓主父親即為樓主父親的兄長的繼承人可繼承該筆土地申請繼承登記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
如樓主父親即為樓主父親的兄長的繼承人則大伯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法院應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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