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的賣屋課徵稅金問題~我個人認為很重要.

JCB88 wrote:
100多萬?我想.....(恕刪)


看房這段期間沒賣其實也還好 原本可以賣1200 現在又可以多賣幾百萬但我已經不想換房了 ~

只能說台北市這幾年的增值讓許多人資產增加許多~
最近報稅剛好再處理重購自用住宅退稅的問題, 這帖文章幫助頗大. 我是新購入房屋金額大於售出房屋, 應該可以辦理退稅, 只是所得稅上面要填寫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 又沒有哪位大大知道這個"移轉登記日"要去哪邊查詢呢?

cathy123 wrote:
最近報稅剛好再處理重...(恕刪)


公契,那本貼印花的日期,或土地登記謄本上也有日期.

有錯請底下補充指正.
這篇真是讓我護益良多呀.
尤其是豐島大大.太感謝您了

calvinshiu wrote:
土增稅退稅買賣都要同一人,夫妻是分開看。你的情況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先生。先生賣先生買應該可以退,但是新買的房子先生只占一半,所以土地應該只有一半,所以要算一下新購置的土地的一半價值是否有大於舊屋土地價值再加上土增稅,如果沒有,那也退不到。建議不要聯名買,對保時銀行跟我說,聯名買就算共同貸款人,以後如果要買新屋,基本上夫妻兩人都算2房。另外,以後要賣除非又是聯名買,否則土增稅只退一半,如果賣的時候先贈與給配偶再賣,也要課奢侈稅,聯名買實在壞處多於好處。


土增稅退稅條件+奢侈稅 根本就在懲罰房子為夫妻共有的人!
賣房子最大的支出費用應該在

1.土地增值稅:
持有4年應該貴不到哪去
實際金額,可以拿出土地所有權狀,搜尋"土地增值稅試算"到財政部去試算一下

2.財產交易所得稅:
計算方式有下列三種
(一)申報所得=房屋核定契價 × 各縣市稅率(核定契價可由房屋稅單上得知)
(二)申報所得=(售價 – 買入價 – 雜項支出)×(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雜項支出:仲介費、契稅、代書費、規費、增值稅、印花稅、其他
依據"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三)高總價的申報所得=(售價)× (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15%

就樓主所說的價格來看,不屬於豪宅,可以問看看代書能不能用第一種方式申報。
另外樓主所提的計算看來不太合理,即使是新成屋也不太可能出現這種(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0.75的比例。
建議拿出房屋稅單,找一欄"課稅現值"

3.仲介費:
售價×1~4%
這筆就看是怎麼賣掉的以及怎麼談的了,賣方通常是1~4%。

另外重購退稅的條件要注意,以免產生買了退不到稅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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