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aworld wrote:
怪房客不少呀房東當...(恕刪)
在台灣當房東真的都只能靠自力救濟.
法律都是保護房客居多.
所以要慎選房客,以免日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twobow wrote:
實務專家來了欠租超...(恕刪)</blockqu
這位網友回文正解~
流程
1.寄發存證信函一次即可
2.法院簡易庭提遷讓房屋民事訴訟,較快判決。寫聲請狀到法院
3.如果對方沒上訴,則你可收到一審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4.寄判決本文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法院之民事執行處
5.民事執行處要求對造搬遷
6.不搬則民事執行處安排現場強制執行
7.房客遺留物品封存拍賣或丟棄,問現場執行官或是書記官
再來就是保留所有單據,跟對方求償,但是若他沒工作或是財產,告了也是白告
你只會拿到無用的債權憑證。
以上流程快則半年,慢則兩年。
婉君教的斷水斷電、換鎖或是進入房屋都不要,因為會害你被告! (((這裡最重要啊!!! )))
Amanda2008 wrote:
也是設定35歲以下,主要是考量35歲以上沒買自己的房子,"有可能"是經濟不穩定,萬一那天失業,或繳不出房租,那房東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