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leersa wrote:
就算房價跌,也不見得...(恕刪)
其實這也是個很有趣的說法
房價怎麼會跌呢..不以個案來看的話...
不外乎是持有者有需要錢..否則就是低獲利出脫..不然就是長期持有的支出大於收入令他無法忍受
如果是第一個狀況..
那代表台灣的上級階層普遍性開始出現金融危機..
這時候中間階層要趁機承接難度應該很高
沒道理有錢人都遇到危機但是中下階層沒事
第二種狀況..
這挺難發生的..大家都是想要賺越多錢越好
既然這麼有錢養房子..理應不會急著拋售
這也是目前房價飆升的主因..
大家對於不動產獲利的期望值太高了..
第三種情形..
這也是目前大家議論紛紛的一塊地方
也是我們政府需要好好努力的部份
讓持有一間屋以上投資房屋者需支出巨額金錢..造成房屋釋出給無屋者..
是很多人的理念...
這情況下當然可以出現有錢的先買下好地方..
但是別擔心無法盡入理想中的人人有屋世界
建商已經先幫大家處理的差不多啦~
台北縣的屋比人多啊~~~
而且到處都在努力的蓋!
所以呢~有人接去好地方沒差
次等的地方更會便宜到很好買~~~
如果還是供不應求呢?
想想那到時候投資客也都消失光光了..
房子還不夠就是很簡單的一件事情...臺灣人太多了
那時候就移民吧..
魚繁殖到爆缸了..你水質再好也沒意義
klaw wrote:
存款人就是銀行的債權人,在法律上在商業上,債權人是一個比較常用的字眼,
你把錢存在銀行,銀行是跟你借錢,你是銀行的債權人,
銀行的財務報表上對存款是列在負債下面的~
給你各連結:國泰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http://mops.twse.com.tw/nas/t06sa18/200903/A01_5835_200903.htm
你的存款就是借錢給銀行,那個錢已經是銀行的
存款所有權的歸屬和存單存摺表彰的權利性質在理論界一向就有爭議,一方面,儲蓄存款是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國家法律從憲法到民法都有明確條文於以保護;另一方面,存款作為貨幣這種特殊的物,一經交付所有權就應該轉移,銀行對存款的利用,也完全出于自己的名義,存款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存款關系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貸關系,銀行機構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借款債務人,存款的特殊規則已經賦予了存款所有權在諸多財產權中獨特的個性,與其爭論它屬於單純的物權或債權,不如承認它的特殊性:存款所有權具有雙重性,在解析雙重性問題時,可以借鑒信托制度的精神,充分重視存款中存在的信任色彩
存款列入負債
放款列入資產
但是當放款無法收回時
最後還不是列入負債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
真正造成銀行損失的是什麼?
klaw wrote:
就是你這種頭腦不清楚...(恕刪)
動不動就罵人損人 , 不代表你比較高明 .
1. 所有權,使用權.債權,債務. 混在一起講 , 頭腦不清楚的才會被妳乎巄 .
我把車子借給朋友 , 他是我的債務人 , 我是他的債權人 . 他擁有使用權 , 我擁有所有權 .
2. 還貼了某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 是用來證明你的這句話嗎"你的存款就是借錢給銀行,那個錢已經是銀行的 "
請問兩者的關係是啥 . 會計科目是" 存款 " 列於資產負債表的" 負債 " 跟 " 資產 " 請問都算是該公司或銀行的嗎. 如果兩者不同 , 請問哪一個才是有所有權 . 請自己在看看國台銀行存款列在哪個部份 .
3. 就算把只談.債權,債務. 銀行跟存款人也跟一般債權債務有所不同 . 所以有存款準備保障存款人 . 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 .
最後 , 我不認為跟銀行借錢是罪惡 . 也不認為投資客是壞人 , 利之所驅 , 不違法也沒啥大不了的 .
但是似是而非的言論講的旦旦有詞 , 還自以為高人一等教訓別人 , 實在很難叫人看的下去 .
我沒聽過你這種理論(存款特殊地位論),你的理論界應該是儒佛道三界的哪一界勒?
你跟銀行訂的就是有償借貸契約,錢所有權已經移轉,你的發言也承認這一點阿,
你兩年後要提款銀行要給你是他有義務要還你錢,可不代表這兩年來錢一直都還是你的,
懂吧~
至於政府對於存戶利益特別重視,那是政策問題,
因為金融體系是國家經濟血管,他的穩定是建立在人民的信賴上,
一旦人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崩跌,全部不願意把錢借給銀行,對於國家經濟會造成嚴重打擊,
所以之前中華銀行因為掏空產生危機時,政府必須出面保障存戶權益,
銀行跟存戶的關係,跟一般借貸是一樣的,
你借錢給朋友,朋友跑路不還,你自己要提告要錢,
在這裡政府為何要作特別處理?
不是因為存戶跟銀行的法律關係有什麼特別,而是為了穩定經濟秩序,政府不得不為之,
處理方式不同是因為政策因素,不是法律關係不同~
jackylei wrote:
存款所有權的歸屬和存單存摺表彰的權利性質在理論界一向就有爭議,一方面,儲蓄存款是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國家法律從憲法到民法都有明確條文於以保護;另一方面,存款作為貨幣這種特殊的物,一經交付所有權就應該轉移,銀行對存款的利用,也完全出于自己的名義,存款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存款關系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貸關系,銀行機構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借款債務人,存款的特殊規則已經賦予了存款所有權在諸多財產權中獨特的個性,與其爭論它屬於單純的物權或債權,不如承認它的特殊性:存款所有權具有雙重性,在解析雙重性問題時,可以借鑒信托制度的精神,充分重視存款中存在的信任色彩
你沒有背景知識我跟你講,你還把四個名詞弄混我也沒辦法,
你借車給朋友,朋友把你的車賣掉你會不會找他拼命?會吧?
你錢借給銀行,銀行拿你的錢去借給別人,你怎麼就理所當然?
一部toyota才八十萬,你會在意朋友是不是私自賣掉或借給別人
幾百萬的錢放給銀行,你卻不在意也無法干涉銀行要怎麼運用,
兩個性質有一樣嗎?
如果是一樣,怎麼會是不同處理方式?你怎麼是不同的態度?
另外你第二點解讀資產負債認為都是所有權真是一絕,
我"有"資產是所有權沒錯,表示你擁有某些資產
但我"有"負債是所有權?
我們常說一個人負債累累一無所有,既是"擁有"負債,哪來一無所有?
如果依照你的看法,負債累累的人反倒是富足(?)的人勒?
TONY_H wrote:
1. 所有權,使用權.債權,債務. 混在一起講 , 頭腦不清楚的才會被妳乎巄 .
我把車子借給朋友 , 他是我的債務人 , 我是他的債權人 . 他擁有使用權 , 我擁有所有權 .
2. 還貼了某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 是用來證明你的這句話嗎"你的存款就是借錢給銀行,那個錢已經是銀行的 "
請問兩者的關係是啥 . 會計科目是" 存款 " 列於資產負債表的" 負債 " 跟 " 資產 " 請問都算是該公司或銀行的嗎. 如果兩者不同 , 請問哪一個才是有所有權 . 請自己在看看國台銀行存款列在哪個部份 .
3. 就算把只談.債權,債務. 銀行跟存款人也跟一般債權債務有所不同 . 所以有存款準備保障存款人 . 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