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第一次的提案是台聯黨團蘇盈貴,當時無異議通過;第二次的修正提案是台聯黨團的黃政哲提出,根據維基百科,黃政哲曾經擔任華升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其父黃崇鵬是華升營造有限公司(華升上大營造的前身)創辦人。第二次的修正案是2005年6月公布實施,當年1月剛好也有這條新聞。
第三次的修正案由親民黨團的劉文雄等42人提出,第四次則是民主進步黨籍的黃誠。值得玩味的是,各個黨團都有,而這段時間國會的最大黨一直都是KMT,大多也皆以無異議通過。
36條,也就是強拆條款的增修,則是由99年4月行政院函請審議。基本上在三讀時也是呈現一個無異議通過狀態。
amurotw2000 wrote:
依我看你才是那個無知到極點的人
核四蓋不蓋還是全民議題,但核四連最基礎的建設都改得亂七八糟
沒有一個專家敢替他的安全背書,外國廠商看你台灣這樣亂改早就逃跑了
一堆基本檢驗都過不了,某黨卻死要蓋,這裡面有沒有問題呢?
高鐵就更好玩了,從李登輝時代說要蓋就一直拖延,中間還碰到武器軍購的問題(法國貨還是德國貨)
基本設計就問題一籮筐,鐵軌,核心機電,基礎建設全部都不同系統,又是一個搞到外國廠商不敢背書逃跑的例子.
說起來高鐵還是阿扁救回來的,直接砍掉重練,採用國情跟台灣相似的日本川崎重工的700系作為台灣高鐵的車隊主力,過程中又幫國庫省下了幾千億.
這可不是阿扁第一次救了國民黨留下的爛攤子了
早在1994年當台北市長的時候,黃大州蓋的木柵線就問題一堆,工程偷工減料,火燒車,爆胎,跟貓纜詐糊線如出一轍,原本是要整個打掉的,後來阿扁找了日本的專家補強了基本設施,整個魔改才救回了捷運.
你看到的台北捷運基本上都是阿扁市長四年內完工的成果,他任內沒有出過什麼差錯
反而是騜當了市長後整個捷運被淹水淹掉,停擺兩三個月,結果出來扛的都是小咖,開啟了騜的余文路線
國民黨老是在國家建設上浮編了大筆預算,實際上那些錢都是回饋給財團跟建商的利益交換
民進黨時期蓋的快速道路與二高硬是比國民黨提出的金額足足省了2500億
第二高速公路」國民黨要5251億但阿扁只用了2719億,省了2532億;「大潭火力發電廠」國民黨說要4867億但阿扁只用了3386億,省了1481億
這些事實反映了兩件事
1: 不知道為什麼阿扁蓋建設的效率比國民黨來的快,所需經費又比國民黨來的低
2: 很神奇的,國民黨提案的國家建設永遠都要追加預算,蓋的又爛又慢(貓纜,新生高,詐糊)
到底誰有問題呢? 有判斷力的人都看得出來了
至於你提到黑金,那就更好笑了
先不提阿扁收的政治獻金是不是真的違法,你知道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是哪個黨嗎?
提示:國x黨
我真的覺得你就是個沒讀過什麼書的小孩,阿扁當市長之前是海商法律師,案件論抽成計算
在他選市長之前財產就快破億,沒有人規定窮人不能賺錢吧? 王永慶也是出生清寒阿
難不成你覺得只要是南部台灣人有錢都是貪汙來的? 只准天龍人有錢是合法的?
要說到真的誰A錢,這事還有的談呢? 你要不要去查看看連家富可敵國的錢從哪來的阿?
去查查看連家祖先吧,連x的父親連x東當時擔任蔣家王朝的《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
運用職權不知道圖利了自己多少財富,跟騜圖利自己市長是如出一轍.
還有阿,你該不會真的傻傻的以為騜很清廉吧? 要論犯案情節他比阿扁更嚴重多了
阿扁目前唯一被判有罪的昰龍潭案,而龍潭案的主要證人辜仲諒已經出來指認他根本沒有把三億給阿扁,從頭到尾都是特偵組要脅他咬阿扁以換取紅火案不被羈押的條件,辜仲諒的律師還因為這樣惹上麻煩
也就是說證人說的證詞是假的,但更扯的昰這偽證還是特偵組教要脅他去做的,司法中立? (菸)
我們再看看國務機要費吧,阿扁至少是公務支出有把錢花完了
騜則是根本沒花就把錢轉給自己的老婆與女兒,沒有花完是要繳庫的
所以他實質上是侵占國家財產,是十足的貪污犯
但侯檢察官刻意用詐欺罪來起訴他,而不用貪汙罪
因為詐欺非常難以認定,定罪率非常低,加上這筆錢本來就是市府提領給騜的,因此很難證明詐欺的手法
蔡x訓甚至於鬼扯宋朝的律法來幫騜脫罪,可笑的昰同樣的法官同樣的案情
他可以用宋朝的刑法來幫騜脫罪,卻把沒有貪汙之實的阿扁判無期,司馬昭之心眾人皆知阿
最後你扯到陳文茜,老實說她的話騙騙一些沒常識的台灣人還可以
但遇到專家最好還是乖乖閉嘴吧
陳文茜之流的不過跟寶節哥差不多等級
都是誇大其辭靠嘴巴在吃飯的
會把陳的說詞拿來當作聖旨的你
程度在哪裡我已經猜得出來的
建議你多看看這世界,許多事情背後跟你想的根本不一樣
不要別人說什麼,媒體演什麼,你就全盤相信了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法律上本來就可以用「公開公布」來當做通知,彌補郵寄失敗的狀況(拒收、地址錯誤...等等)
專有名詞叫做公示送達,如果不懂,建議你查一查學一學,跟所有人都有切身相關
公示送達的利用範圍很廣
公司法
公司招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也是「寄出」就算數,而不是管你「有沒有收到」
重點是必須「公開公布」要招開股東會的訊息,可以登報、也可以公布在公司公布欄、網站
台灣幾十萬家公司年年招開股東會,難道通通都是假的無效?
民法刑法
有價證券遺失,必須「登報公告」才能申請註記作廢(以前身分證遺失也是要登報)
政府與法院的公文書.行政文書,因故無法寄達當事人,也可以用「公示送達」當做送達
例如:房屋法拍,法院一定要「登報公告」並且以「法院公布欄」的公開公告為準
不好意思,小弟在此仍有疑惑,可以請大哥(姊?)解惑嗎?
開會通知書確實是不管「收件人」有沒有收到,所以未到場開會,
應該是喪失表達意見的機會,但跟這件案子的關連是什麼?
就算不去開會,股東身份依然不變啊,難道會議裡面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
就能任意收回你手裡所拿的股票?這樣當股東的情況下,誰還敢買股票啊?
另外,民法刑法裡面所說的,雖然小弟沒學過,但想必您說的內容應該是正確的,
但,此案裡面,王家既沒有申告放棄土地擁有權,也不欠國家、銀行、財團錢,
為什麼還能因為這樣,而被強拆房子?只因違反公共利益(2.48兆?),
所以不出來說自己不同意,就是自己不對?
那這樣為什麼還有恐龍法官的判例出現,就不奇怪了:
(強姦犯)A:我喜歡B,所以我想上她,就直接上了,而且她也沒有「明確」表達不同意。
(被害者)B:............(心裡受創,就算出席也無言以對吧?)
(受害者的鄰居)C:既然事情都發生了,B啊~妳就從了A吧。
(法官)D:因被害者未「明確、積極」表達自己的不願意,所以A無罪!判決B與A直接結為伴侶,
若B不從,責成「公權力」機關代為執行。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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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承認我是幻想,~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