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簡單,只要樓主可以証明地下室本來不會淹水,而是因為管委會的疏失或是未盡良善管理人的責任,就可以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例:小弟社區停車場入口有一個防水匣門,如果因為疏於保養生銹導致無法関閉淹水,車子泡水就可以請求,但實際認定還是要看法官
車位產權屬於共用部份之持份,一般為"約定專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份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所以沒有人為疏失的情況下,得自己負責另外," 水是從地下室管路倒灌進來才淹水"如果一段時間的進水量(如中庭排水,車道水溝排水)大於廢水泵的排水量,是不是也可能會發生
csung0928 wrote:那如果水淹到一樓,是否整棟大樓的人都得幫一樓的負擔維修費用?這樣想就知道何不合理了) 你的理論住一樓的就不用支付電梯保養費用了請問大樓公共空間電燈壞了怎麼辦??是從管理費支付如果機械車位平時有繳修繕維護費管委會應該有修復的責任
這不是理論,這是實際發生的例子!一樓的店家/住戶 說一F沒用電梯為什麼要分攤電梯保養費用?!我碰到的更扯,住3F還跟我說"我們都爬樓梯運動",那我怎麼會看到電梯停在3F。jcpapa wrote:你的理論住一樓的就不用支付電梯保養費用了請問大樓公共空間電燈壞了怎麼辦??是從管理費支付如果機械車位平時有繳修繕維護費管委會應該有修復的責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