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大伯都還沒打土地所有權官司
怎麼各位都已經幫大伯分好土地了?
不要忘了 這是七十幾年前發生的事
到底還有幾個當事人在?
原PO 先準備打土地所有權官司再說
看你的文 三伯應該沒有後代或是配偶
而且死時你祖父母都在
那你祖父母就是你三伯土地的當然繼承人 更何況土地還是你祖父先給的
你只要咬定祖父母在時 同意把三伯土地給你父親
再提大伯七十幾年都毫無異義 可見也是認同此事
不過這案件其實不論怎樣
都很傷的
就算你大伯勝好了
不要忘了 你們這土地從未繳過稅
這麼多年 稅加罰款
不論誰確定是土地所有權人都要負擔一筆稅
到時看你大伯準備怎樣和國稅局談
到時候土地被政府拿走也是剛剛好
Ps:這案件還會涉及日據時代的法條 不是這麼容易判的
2.整理出你們家公營事業單位及民營事業單位的申裝表單及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公營事業單位:門牌-戶政機關.電話-中華電信.電力-台電.)
(民營:第四台)
(其他:有任何活動影像記錄或是任何公家機關的登載資料可能記錄)
3.快去戶政單位查詢你們家相關的歷史資料(這花不了你幾毛錢)
4.去地政單位先把地及相關資料調出來.....順便問問看他們的看法及意見
地政單位應該可以查到地上建築物存在的年份....都市計劃單位應該有測繪圖
5.把你能收集到的相關資料帶去找律師吧!!
如果可以找到當初蓋房子的老闆最好啦!....祝你一切順利囉!
最後如果輸了.....就撐吧!等法院強制執行.....聲請異議....拖多久算多久囉!!
二伯
樓主父親的兄長
這三人不管持分是多少
其持分加總起來持分都是全部
都是這筆土地的所有權人之一
除非能確立三人在該筆土地的持分位置(而本筆建物不在大伯及二伯的持分位置上)
否則對整筆土地而言這三人都是所有權人
不管房子蓋在何處這三人都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加賠償
另土地既經樓主的祖父母將持分贈與樓主父親的兄長並辦理登記完畢取得土地所有權狀
則樓主父親的兄長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樓主父親的兄長死亡後
除非樓主的祖父母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取得所有權
才可以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或是放棄繼承由第三順位繼承人辦理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
不然就算是繼承人身份也不能直接說土地給誰就是誰的
是日據時還台灣光復後?
如果是日據時期,那恭喜你了。
因為這案件有可能涉及日據時期,
所以我去查了一下,結果發現:
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
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是台灣於
日據時期物權之設定、移轉,依當時台灣所適用之日本法律,僅
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但台灣光復後,民法物權編施行於
台灣,此後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即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
,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也就是說 你祖母若於日據時期就表示要將土地給予你父親
那不須登記即生效力!
更何況你們還有所有權狀在手
以這超過七十年的案子
算是很有力的證據了
我想你祖母到底是日據還不是日據給的
你用想的就知道了
am711206 wrote:
整個重點只有一個土地...(恕刪)
大推am711206
六個月內未辦理繼承,每月罰一倍,最高至20倍,列冊15年後拍賣處分
就算是日據時期,中華民國政府也是有重登記地政戶政
當時對土地所有權一定有所處理
把土地登記給死人也是很了不起了
該權狀就算是日文的好了
日本可是民法先進國,中華民國還是抄人家的,
日據時代戶政地政資料也做得很詳細
不可能有"誰有權狀誰就有土地"的情形
該土地如在三伯名,土地早就該歸國有了
稅金到是還好,只能追五年
但是遺產稅要罰20倍
直接爭取優先承購權,對樓主來說還比較有優勢哩!!
父親為未婚生子女有無辦理領養,未知
祖母有無登記結婚,未知
現在土地持分到底還有沒有三伯的名字,未知
快去申請地上權+謄本+戶籍資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