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否算房仲隱瞞重大交易資訊?可以拒付服務費或請求賠償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假如買房子的話,不能買在別人的名下嗎?
我看很多父母出錢買房,但房子登記在小孩名下耶。
這是違法的嗎?


這種近親的..還好說..(合情合理.遊走法令邊緣)
小孩子如果沒收入.拿什麼繳房貸?被查到父母還是要被課贈與稅的..就是看金額大小罷了..
你拿台北市這種頭款就要500~1000萬的是逃不過追繳...鄉下頭款只要100~200萬那種剛好可以避掉

現在查比較嚴的是用人頭規避奢侈稅吧...追加罰.很重
如果真能抓到這條小辮子..就有談資跟屋主要求解約加賠償了....................
問題是怎樣得到證據...?現在人都很聰明...能逃就能追...天下沒有密不通風的事

我一個友人A君就是..他算是人頭(房子過戶順序:媽媽=>阿姨=>他)..金主是媽媽
賣屋時遇上政府加強查稅..他怕被課300多萬的奢侈稅.主動取消交易賠對方55萬不說..
現在還被對方威脅房子一定要賣..
這事搞很久了.連仲介都不想再介入..他們之間的糾紛.看看過個年會不會平息?

對買家其實沒損失(反而他憑空就賺55萬耶!)
但買家就是覺得自己被莊孝維..氣得要槓到底..
其實他拿了賠償金也就沒他的事了..卻願意花時間在這..你拿他也沒辦法呀.....
lilice wrote:
我一個友人A君就是..他算是人頭(房子過戶順序:媽媽=>阿姨=>他)..主動取消交易賠對方錢不說.....(恕刪)


今天我買了一間房子,要怎樣過戶是我的自由,關賣方甚麼事??
賣方拿了錢又在不爽甚麼?別人借錢來買房不行嗎?
陳小春2525 wrote:
今天我買了一間房子,要怎樣過戶是我的自由,關賣方甚麼事??
賣方拿了錢又在不爽甚麼?別人借錢來買房不行嗎?


自然不關他的事~

就是國稅局那邊有點事......

lilice wrote:
自然不關他的事~就是...(恕刪)


國稅局那邊有甚麼事?都已經繳贈與稅了,跟奢侈稅是一樣的稅率啊。

陳小春2525 wrote:
國稅局那邊有甚麼事?都已經繳贈與稅了,跟奢侈稅是一樣的稅率啊。


稅基不同耶~

奢侈稅用成交價去計算..很可怕的..
lilice wrote:
稅基不同耶~奢侈稅用...(恕刪)


父母過戶給子女除了贈與稅外,還有契稅跟土地增值稅,換算下來不會比奢侈稅少。

陳小春2525 wrote:
父母過戶給子女除了贈與稅外,還有契稅跟土地增值稅,換算下來不會比奢侈稅少。


我跟你說.......

贈與稅各項稅金加一加..跟奢侈稅一比..真的差很多很多..................

所以..才會有人提倡房屋地價稅.土增稅這些都以實價課稅..來有效打房..
目前只有堂堂奢侈稅做到了..很強大呀..........................................


以樓主的店面成交價算1600萬好了..我想該屋主一定有避掉奢侈稅..因為光奢侈稅就要240萬了
假如是以人頭方式避奢侈稅...那是要加罰的...連補帶罰那是很恐怖的....
但如果人家就是很合法的.只買一間房.符合自住..屋主就是金主..也就沒啥好抓了....
即使這位屋主是仲介.但他就是自住..也是合法的(除了仲介內規..那要看該仲介公司管不管了..)


lilice wrote:
我跟你說.........(恕刪)


或許可能真如大大所言之情況,對方一切合法,不過看到最近奢侈稅規定有改,不知道對方這樣會不會也要付奢侈稅

所以想辦法脫手,如下,這房子買進不到半年,中間並無自住事實,要是報上國稅局會不會去查呢?

雖然這錢也不會進到我們口袋,不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就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希望實價登錄和奢侈稅真的能夠讓這瘋狂的房價慢慢趨緩,雖然可能真的要等到崩盤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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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向行政院提出奢侈稅條例的修法草案,針對頻繁買賣自用住宅者,增列需能證明有自住事實,才給予免稅的限售條款。

證明自住事實的方式,包括所出售的自用住宅必須有裝潢,或每月的水電支出均超過基本費等,以證明非屬空置的「自用住宅」。限縮自用住宅頻繁買賣的免稅適用範圍,主要是為解決奢侈稅因排除對自用住宅課稅,所衍生的炒房避稅行為。 財政部表示,目前出售持有未滿兩年的自用住宅,免徵奢侈稅的條件有三,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一屋、且在出售前已辦妥戶籍登記、並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未來將再增加一條件,出售自用住宅者需另舉證「有居住事實」。

據指出,財政部原規劃以換屋次數,限制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優惠,內部討論後決定援用實質課稅原則,改訂定以有無自住事實,做為決定出售短期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享有免稅的條件。

林秉輝 wrote:
或許可能真如大大所言...(恕刪)


基本上你是處於最弱勢的一方,他們可以做很多狀況給你,畢竟屋主本身是房仲,配合度會更好。
某位補教名師自殺的案例可以去看看,要抓到對方的小動作不是那麼容易,目前看起來對方確實是一切合法。
小弟猜您在見面談跟簽買賣契約書時應該也沒有錄音,因此一切也只能依書面為準。
想解除買賣契約更是不容易,買到鬼屋的最多也只能減少價金,還不一定能告的成功。
我覺得該賣方應該扣掉奢侈稅15%後,實得可能跟他當初8月花得錢差不多
陳小春2525 wrote:
基本上你是處於最弱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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