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期間房仲想在我們不在時帶客人進入屋內

millionbonus wrote:
法永遠是在最前面
講...(恕刪)


忍不住回文一下

確實如您所說,講理講情都應該是在守法的前提下才對

只是我喜歡講情理法,情理都談不了的時候才用 法

因為以前有上過一些法律相關的課程

我學到的是,如果大家都只講法,而不顧情理,那大家日子都會很難過

以樓主這個案子為例,如果這是一個講 法 理 情 的社會

那房客大概就要先上個好幾天的法律課程,民法`刑法......

先搞懂法律用語,再慢慢逐字端詳契約內容,然後話也不能亂講(怕被錄音)

然後再把整間房子的原貌完整的攝錄下來,確認每一設備的完整性,

以便確認還屋時房屋是否損壞賠償

然後

因為屋主應該也熟讀法律了

所以契約上也會註明很多有利於自己的條文

就如同樓主他們始料未及的這一條,房客不得拒絕帶看

那半夜一點`兩點.....六點帶看應該都是合法的

而且要看每一間房間應該也是合法的

看屋看個12個鐘頭應該也是合法的

那別人還要不要生活啊,但是他合法啊

所以我還是喜歡 情 理 法 而不是 法 理 情

還有很多呢

如果遇到存心知法玩法的人,那就真的是.....

還好

我們的法律還是傾向保護房客,因為它認為他是是弱勢

社會也是傾向情理法,不會讓資深的房東用法律去坑害資淺的房客

也讓一些書讀的少,或是不會讀書的人,也能在社會上安身立命

以上 供參考

想到那些法條就累,真佩服那些學法律的
dennis10 wrote:
如果真的要給建議
1.既然住的不高興 跟房東談解約吧 把押金拿回來 房東去賣房子 你們搬家 豈不皆大歡喜
2.你主張『要租客帶看』合約無規定,無法律效益,你站不住腳的
3.如果你要鬧房東,只要房仲帶看一律裝死不在 房子豈不一輩子賣不出去?想想也知道也不合理吧?平常要上課,週末要出去玩,你要喬那個時段讓房仲進來?何必自找麻煩呢? 自己想想吧
....(恕刪)


討厭包租公包租婆..討厭炒房客..那是一碼歸一碼..
我不太相信..房東+房仲..會在不合理時段要求看房..
我也不相信..樓主會輕易答應..要來就來..要去就去..

重點..簽這個加註條款..
房東在有需求時..房客(樓主)是否有心配合..
如果無心配合..網友的意見..也是多餘的..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忍不住回文一下
確實如您所說,講理講情都應該是在守法的前提下才對
只是我喜歡講情理法,情理都談不了的時候才用 法
因為以前有上過一些法律相關的課程
我學到的是,如果大家都只講法,而不顧情理,那大家日子都會很難過

錯誤
法永遠是在最前面
連最基本的守法觀念都沒有
國小的小孩都知道守法是每個國民應盡義務你會不知道?
看來你的法律課程是白上了
還是勸你違法的事少做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
因為屋主應該也熟讀法律了
所以契約上也會註明很多有利於自己的條文
就如同樓主他們始料未及的這一條,房客不得拒絕帶看
那半夜一點`兩點.....六點帶看應該都是合法的
而且要看每一間房間應該也是合法的
看屋看個12個鐘頭應該也是合法的
那別人還要不要生活啊,但是他合法啊

錯誤
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
未經承租人同意而善自進入屋內是違法的
樓主有付房租所以於租賃期間內有房屋的使用權
不然房租是繳心酸的嗎
房仲要帶看可按電鈴或至電樓主
等樓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看來你的法律課程是白上了
還是勸你違法的事少做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我們的法律還是傾向保護房客,因為它認為他是是弱勢...(恕刪)


錯誤!
我個人的經驗:
檢察官親口對我說,法律是證據審,沒證據他也沒辦法。

法律是保護弱勢方沒錯,但也必須提供證據,不然怎常有屋主被房仲告倒?
你覺得講法累,但房仲也是非常熱衷此道,他們最喜歡的就是看到屋主被存證信函、民事起訴狀之類的嚇的驚慌失措。
millionbonus wrote:
還是勸你違法的事少做


謝謝,我還好,我騎車都有戴安全帽,開車都有繫安全帶

只是偶而散步,巷口紅綠燈都沒車的時候會穿越

還有小巷口騎機車紅燈右轉,舊的安全帽有顎杯

我那些法律課程真的是忘的差不多了,十幾年了,記不住

不過我猜,契約上寫的那段"房客不得拒絕帶看"是有法律效力的

這棟樓上面也有法律系的高材生,他的正確性應該很高


陳小春2525 wrote:
你覺得講'法'累,但房仲也是非常熱衷此道,他們最喜歡的就是看到屋主被存證信函、民事起訴狀之類的嚇的驚慌失措。


所以才說累啊

非得要逼著老人家學一大堆法律,或是像我這種不聰明的,根本就覺得學不完啊

就不能大家講道理,將心比心,相互體諒合作嗎?

不過,每個地方民情不同,說不定有些地方真的需要學法律自保了
若對方真的未經你的同意進入房屋,我可以百分之百確定,你可以報警處理,對方是有刑責的!

真的硬碰硬一次,仲介就會配合了,再來你就可以比照某些大樓管委會規定「每次帶看要支付清潔費XXX元」,來坐地收錢了。

租約雖明訂不得拒絕,但也未明訂不得收費,是吧?

不過,收費名目可以換成「車馬費」,對方要來一定會事先告知你,不管你當時人在哪裡,你都要說,我不在家,為了配合租約的不得拒絕,你可以配合回家開門,但是,趕回家的計程車資,要由對方出,這樣,你的電費、水費、網路費都有著落囉~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
只是偶而散步,巷口紅綠燈都沒車的時候會穿越
還有小巷口騎機車紅燈右轉
....
.....
我那些法律課程真的是忘的差不多了,十幾年了,記不住
不過我猜,契約上寫的那段"房客不得拒絕帶看"是有法律效力的

錯誤
法律規定的事不會因為你合約內容而改變
建議你還是先培養最基本的守法觀念
連守法的觀念都沒有
就不需要號稱上過什麼法律課程了
最後還是勸你違法的事少做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不過,每個地方民情不同,說不定有些地方真的需要學法律自保了...(恕刪)


跟房仲唯有講法。
講情,房仲有弱勢的買方;講理,房仲有買方作證。

我書讀的少,不好意思,見笑了

我住傳說中人情味比較重的南部

平常實在是遇不到法律相關的糾紛,所以真的不太熟法條

我還是猜啦:

依契約自由原則,"房客不得拒絕帶看",這句話應該沒有違背

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出售正在出租中的房子,應該算是常見,不違善良風俗,不然怎會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所以依契約規定,從一開始房客就沒有完整的權利

相對的,租金或許也不是原來的租金

就像可能這房子原本租三萬,因為要出售,會對房客造成不便,所以租金只租兩萬

以上都是我猜的,法條我不懂,光是上面法條那幾個字的意思,我就霧煞煞了,根本懶的看


不過台北房價真的很高,房仲的利益相對的大,動不動就是南部22K的年薪,甚至好幾年

所以大家為了賺錢,我相信更是.....

還好我不去台北生活,不然,為了融入當地文化,就真的要先背一堆法規了
愛自由的遊魂 wrote:
不過台北房價真的很高,房仲的利益相對的大,動不動就是南部22K的年薪,甚至好幾年 ...(恕刪)


NO!NO!NO!
雖然也有白烏鴉,絕大多數的人應該是沒看過,是故,天下烏鴉還是一般黑。
跟房仲唯有講法,若堅持房客要讓人看房,就請房仲代屋主發個存證信函(這是房仲教我的)。
又若發了存證信函房客還是不讓人看房而導致買賣泡湯,就提告損害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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