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新龜 wrote:
厲害~~厲害~~法...(恕刪)
新北地院顧及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罪名構成有疑慮,因此檢方認為張女可能反覆實施再犯,而聲請「預防性羈押」也難以成立。至於檢方雖稱張女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但大部分租屋糾紛,都是由張女出面,而張女與起糾紛的房客們,兩方屬對立,也無串證的可能,因此才決定無保釋回;全案尚可抗告。
張女走出法院大樓時,聲淚俱下地控訴:「我得的是癌症!」、「我給那些人一個家,他們竟然聯合起來對付我!我以後再也不相信任何人!」甚至數度神情痛苦地蹲地,還對記者稱「不要拍我這個樣子,我不想要被人說我在博取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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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癌症?
所以當你有爭議的時後她手握不公平合約,吃死沒經驗或怕事的房客.
看來她也用這方法吃了不少人, 沾沾自喜最後夜路走多了遇到鬼, 因此引起公憤. 出名了!我整理一下心得:
一. 美美的照片低價吸引房客入甕
二. 來看房子後再說原價房子沒了,看A租B 加幾千塊讓不想麻煩再找的房客接受其高價房租
三. 合約簽立後再追加有的沒的寫在合約上(沙發套算錢2500? 清垃圾1000?,...等巧立名目費用為了埋下離譜追討的籌碼), 房客喜歡的房子累了想入住心理下, 多半不會很堅持最後簽約. 尤其是短租客,雖知不太合理但不移有詐多半會簽了(上勾).
四. 合約本可雙方簽好當下各保留一份很自然, 但這房東看來留一手把自己有利的合約握在手中,不會輕易給房客. 讓房客連舉證的機會都沒有, 連旁人要介入她老神在在知到旁人沒看過合約.更威脅別人不要亂講話,否則一起告, 也不願意隨便給合約那是她拿來法院訴訟的籌碼.
五. 要解約所給的押金看來在這房東的觀念理本來就不想退還, 所以採取的手法就是指說房客破壞房子, 解約時故意閃躲讓房客找不到聯解約都困難讓房客違約, 因此造成自己可以正當理由沒收押金事由.
六. 你要告她她早就把對自己有利的都握在手上給法院判,法院攤開資料也找不到她的漏洞, 所有不容易告贏她.法律反而是用來替她執行的工具.
若房客有問題為何那麼多對她? 裝成受害者的樣子怎麼看都不像.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現在租房的還沒退租的要小心.....
掌握人性弱點, 挖坑讓人跳....
anna168 wrote:
這年頭還真的什麼人...(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