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ent5680 wrote:沒這麼簡單通常要簽約...(恕刪) 所以簽約的條文是簽心酸的?我不反對可協商,但要不要讓則各有立場。有無可能賣方要换屋,也需要錢支付貸款,一旦拖延,有無可能有跌價損失,或有多的房貸成本要支出?在双方都有善意與誠意的狀態下協商成功是最好的,但若賣方堅持吞下,白紙黑字,要打官司討回,真的有難度
laurent5680 wrote:沒這麼簡單通常要簽約之前...(恕刪) 說得好厲害, 真的有買過房哦.我就買過2000萬一間的, 簽約了後來家裡出了點事, 賠了十萬了事, 誰也沒說什麼.畢竟當時我也算違約方, 所以也很巴結的去和對方協調, 人家看你拿出誠意了, 也就沒有趕盡殺絕. 十萬大概是補貼仲介的吧.
laurent5680 wrote:沒這麼簡單通常要簽...(恕刪) 講得好像買賣過很多房子經濟不好他誰跟你跟6%我賣方買方都當過 買賣方加起來有4%就偷笑了那是你傻傻要給他賣仲介幾千家 他要拿6% 你就找別人就好了照合約走就要叫做死要錢 又是一個當合約是空氣的心態的了
george306 wrote:我認同上面兩位極少...(恕刪) 根據《民法》,在解釋契約文字意思時,應探求當事人雙方之真意,不應拘泥於所用的辭句。所以台灣的法律絕非依寫「訂金」或「定金」判斷,而是先看有沒有優先規定或雙方有無協議;若有,會依優先的規定來判定解約時是否需要退款,若退款該退多少?若雙方確實沒有約定,就以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