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一棟中古房子,調出了它的騰本,而心生疑問,所以在此尋求解答。這間房子是九二一全倒後由營建署原地重建的大樓。賣方還存有貸款未還清。在抵押權設定方面,有二個:一權利人為銀行,擔保債權總金額XXXXXXX這很正常,二權利人為中華民國,擔保債權總金額OOOOOOO,這一項我有疑問。仲介告訴我,賣方只要清償一,不需清償二,就可以過戶房屋予我,而二會一直續存著。那麼我買了這個房子,房子是我的還是中華民國的?我會因此背負了第二項的債,而被追討嗎?拜託懂的人告訴我,謝謝!
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88pdf/A8804-07-01.doc參考文章出處因天災政府的住宅基金吸收原本土地建物已毀損物件中原有貸款部份新建物重新設定抵押產權順序如新建土地建物被拍賣後並告知政府住宅基金也為債權人之一
物權與房屋之買賣過戶 , 是二回事哦 !單就一般的買賣 , 要清楚而言賣方應該要負責塗銷第一及第二順位的抵押權 (物權)而買方則重新向銀行借款(債權) , 然後給借款銀行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物權)如果像版大案例塗銷第一順位的抵押權那第二順位的抵押權 , 理論上就變成第一順位以後版主要出售時 , 同樣的 , 其他人也會要求你要負責塗銷物權當然物權 未必相等於= 債權>>>個人也覺得這樣的買賣 , 很不清楚除非真的很便宜 , 不然不會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