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宅的認定標準為何?有明確的依據嗎?
但換個角度想,假如開版大是買方,耳聞屋中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哪怕是其他棟甚或其他樓層所發生的事故,我想您心中已將此棟大樓認定為凶宅而打退堂鼓了。
從事不動產仲介曾碰過已下斡旋金的買方,因為聽說大樓曾發生跳樓的事故,而跑來公司要求退斡旋金,事後專員還得跑管區警察局開立無發生事故的證明,但最終買方還是要求退斡,畢竟買方心理上已有一些陰影。
因此只要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意願,不管是現場身故或是到院死亡,在買方的心中可能都已有「凶宅」的印象了。
如果是要做出售的動作(無論是自售或委售),屋主、仲介專員一定要對買方善盡告知義務(其實就算不說,從街坊鄰居也可耳聞,但可能會有掩飾事實的疑慮),說明十幾年前所發生的事情,若買方不在乎或是雙方願意以減少價金的方式來承購,也請在買賣交易時請代書於買賣合約書上註明賣方已告知,買方已知悉,以避免掉後續的困擾。
以不動產仲介的角度建議開版大,同時出租出售,若有買方願意承購時,請把握機會,若有緣人尚未出現,亦可透過收租增加收入,前述將房屋打掉重建,還經過曬地一年(又說三年)的方式以消弭凶宅的疑慮,我想一般屋主可能較不會選擇這種方式。
以上個人的看法及意見就提供給開版大做參考摟~
就是愛兔崽 wrote:
我不是房重業者,
但是如果我買房的話,
我對凶宅的認定就是.....
原住屋者是否有人為"非自然性死亡",
如果有的話,
我很介意我就不會買了,
連殺價都懶得殺....^^"
如果是癌末病人,插管後送回家裡,在家裡斷氣,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一個人在該房子裡心臟病發而去世,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一個人在該房子裡不小心滑倒,撞擊頭部而去世,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發生兇殺案,但是受害者是送到醫院後才去世,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發生兇殺案,但是受害者跑到該戶求助,在等待救援期間,死在該戶裡,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樓上的住戶跳樓,跳下經過該戶窗戶,摔死在中庭,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隔壁棟的住戶跳樓,摔死在該戶頂樓,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同樣情況如上述,若該戶為頂樓,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是小偷要攀爬進入房子,卻失手摔死,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有人暴斃死在該戶大門口,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如果該戶有一孕婦在家流產,胎兒流出體外而死亡,該戶算不算是凶宅?
有太多如果,福地福人居,真要追究,是追究不完地,那乾脆不問、不知道,住起來舒服,心理也愉快,那當然家庭也會美滿,工作也是順利囉!整天想東想西、疑神疑鬼,心理不踏實,家庭不幸福,工作不順利,才會去找理由,怪東怪西,怪房子是凶宅,就是不怪自己心裡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