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家裡的房子目前是小孩(也就是我們這一輩)共同持有,因為父母皆已過世..
現在問題來了;家中的哥哥因欠銀行錢,所以就想動房子的念頭;因為已經被假扣押,家裡的人覺得處理起來很麻煩,不
知他倒底是欠多少錢;朋友大部份是覺得可以先貸款吃下來撐一下(因為屋齡已達可都更的條件,且又在台北市),但我先必須弄一筆錢出來處理這些債務,自己心想若是以賣掉的價格應該也是買不到現在台北市的房子,當然若是房子乾脆就賣掉,就很輕鬆也不用去貸款,


想問大家有什麼建議..
文章關鍵字
看了您心中的煩惱,我也很煩惱要如何才能幫您解決呢。
哈~~好讚的對話唷~~~真是高壓~
Sorry,還沒打完就按到,所以只好先以數字代替了
哎呀~正經了起來。真不好意思。

首先要問您,請問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哪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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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詳細一點好了。
目前的情況是您兄長的債務的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在法院裁定假扣押之後,您的房屋目前應該是暫時禁止處分的狀態喔。
換句話說就是您目前沒辦法"直接"賣這間房子。

合理的判斷,債務銀行還會對您兄長起訴以取得終局執行名義,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請求拍賣房地產。
拍賣所得,抵押權的權利人(貸款的銀行)有第一順位,再來才會清償債務銀行(如果還有剩的話)。

如果想要停止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就必須向債務銀行協商...不要怕麻煩。沒房子住才麻煩。

umtlalala wrote:
哎呀~正經了起來。真...(恕刪)



房子就是由所有的小孩共同持有,所以他也只是其中一份而已
房子是共有的..即使到法拍也是列為不點交..也沒人會去買..安心住吧

jackyhtl wrote:
房子就是由所有的小孩...(恕刪)

現實中的情況應該如同樓上所說,裡面有住人又不點交的房子。
基本上不會有人去拍。(如果走到法拍這一步的話)


嗯嗯~順便補充一下。
您的情況稱之為公同共有,也就是在有共同關係下的分別共有。(詳見民法 物權)
共同關係的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等。

民法 (剪貼自法源法律網)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剪貼自法源法律網)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所以呀。根據土地法之規定,即使真的有人拍下來了,也不能對土地或房子逕行處分。您倒是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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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是個美人兒標下來了,那趕快跟他成為同居關係吧。)

umtlalala wrote:
現實中的情況應該如同...(恕刪)


想問一下這共有人數跟持份數,有差別嗎?
是不是如果其中一人持份比較多,就會以其意見為主?
簡單說就是如果持分比較多的那一個不想賣或是想買都是以此人為主
您的情況稱之為公同共有,也就是在有共同關係下的分別共有。...(恕刪)
一、共有物:
1、所謂共有,指數人享有一物之所有權之謂。
其型態可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此外,隨著建築型態之改變,另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之新型態地權;以及依財產權對象之不同尚有準共有之稱,即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準用之。

2、民法827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共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共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EX:繼承取得所有權(數人未約定分割)
八樓所提:『您的情況稱之為公同共有,也就是在有共同關係下的分別共有』。 需要修正。

二、土地法34-1(多數決)

1、立法目的:原依民法819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由全體共有人同意行之,此規定在形式上固然平等,但往往造成以小吃大,妨礙土地利用,故土地法34-1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物,加速土地利用管理。

2、適用時機:依土法34-1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設定負擔『用益物權』,應就共有物全部為之。

3、土法34-1(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其適用範圍分述如下:
(1)處分:本條例所稱處分,指法律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含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2)變更:只超過利用與改良程度之行為而言,包括權力客體與權利內容之變更。EX:標示分割、合併是。
(3)設定負擔:本條例所稱之設定負擔,僅及於用益物權尚不及擔保物權。

簡單判斷該不動產是否適用土地法34-1:『多數人受益,少數人受害即不適用』。

想問一下這共有人數跟持份數,有差別嗎?
是不是如果其中一人持份比較多,就會以其意見為主?
簡單說就是如果持分比較多的那一個不想賣或是想買都是以此人為主...
ANS:符合上述條件,即是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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