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想請教農地與繼承問題

父親於98年底逝世,現留下2分多農地一筆與地上物違建農舍(據紀錄是92年完工)。

現有繼承人有5人:現任妻子、3女、1男。

其中1女為父親與前任妻子所生。現該女不願出面解決繼承過戶事宜,亦不聞不問。我們請教過代書,想用土地34-1多數決售出的方式解決。

但目前卡在違建農舍部份,代書指稱,農地可採土地法34-1方式售出、違建農舍卻不行,也就是農舍雖有門牌,但需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過戶或出售,而不得採土地法34-1的方式售出。

所以目前卡住,整個過戶繼承無法辦理,想請問,是否確有此事?如此的話,可有其它解決之道?

感謝各位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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