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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4樓法拍屋 回家要給過路費
自由時報 / 2011/01/06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買了4樓法拍屋,樓下2、3樓辜姓女屋主在
樓梯加了鐵門、用木板封死,還要求給「過路費」,後來辜女轉賣房子給陳姓男子,林某
仍不得其門而入,告上板橋地方法院。
忍無可忍 告上法庭民法規定,林某購入房屋後,就有使用樓梯通道的權利,法官認為,2
人封死房屋唯一通道,妨害林某通行權利,但因達成和解,且辜、陳2人坦承犯行,林某
也原諒不再追究,法官依強制罪判辜女與陳某拘役40天,緩刑2年。
據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這棟公寓每層94平方公尺,沒有公設樓梯,2、3及4樓住戶出
入只能使用唯一的樓梯;記者昨走訪鄰居表示,該屋門口樓梯直通2樓,要到4樓須經過2
、3樓室內,雙方糾紛時有耳聞,甚至連警察都曾關切,日前雙方和解,最後林某買下2、
3樓房屋分租。
95年4月間,40歲辜女向劉姓姪子買下3樓,96年時,劉某再將2樓售給辜女,辜女在1樓及
2樓樓梯出入口設置鐵門並上鎖,再用木板封死3樓通往4樓的樓梯。
97年12月間,買下4樓的林某,上4樓唯一通道已被封死,去年4月底,辜女把房屋賣給51
歲陳某,他也禁止林使用樓梯出入,林某忍無可忍提告。
感想:
這種房子我碰過很多 獨棟共用一個樓梯 當時來說 算是自地自建 整個家庭在使用
這不是建商蓋的 建商蓋的一定有公梯 這種原則上在仲介上的買賣一定不會成功
因為兄弟吵架變成二樓、三樓、四樓各自買賣
這種情況就要變成二、三、四樓要同一個買方 我跟你都不認識 你買四樓 我在二樓
你經過就可以看到我家 我幾乎沒有隱私可言
將心比心 你住在二、三樓的時後你當然是不讓四樓進出
所以當時要賣給他通行權當然是合理
我PO這篇文的原因是 我從來不知道像這種狀況下的法院會介二、三樓輸
像這種室內梯的房子從來沒有人敢標
所以他標到的價格很低很低 二、三跟他要通行費我認為很合理
因為你已經標的很低了 你卻不肯付通行費 也蠻不合理的
但是既然這個官司打贏了 那我也敢標了
反正有事就上法院就行了
這個官司打的是憲法層次(通行權人身權)不是民法(物權)
就像有昨天有則新聞
有位先生基欠管理費4萬多塊台幣
管委會開會過後可以將這位先生的磁卡消磁
但不可以將對方推出去不讓他進來
假若這個官司打的是物權 四樓應該會輸
以上為我個人想法 有任何問題歡迎詢問我帥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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