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看到一篇文章內容提到

銀行在房貸契約中逕自擴充消費者的擔保範圍,導致消費者就算還清房貸,也無法取得清償證明,無法出售房屋。
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除民法八百六十一條約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外,還有部分銀行擅自擴大成「概括所有債務型」,上綱到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業者若要擴充,需與借款人協商取得同意。

小弟才疏學淺,想請教一下懂得這意思的大大
這是不是意味著

如果我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同意銀行這個合約"概括所有債務型"是否表示
我如果要換家銀行貸款前提要先把原有貸款的銀行所有債務全部還清(含信用卡債、相關借票等)才能取得清償證明?

因為小弟之後也是有要貸款的所以想說多了解一點這種合約問題
因為本身也不是念法律的對這完全不懂
希望有懂的或知道的大大能給小弟指點一下
先謝謝各位指點的大大了
文章關鍵字
以前契約就是這樣寫的。
那是因為後來銀行客戶比較會爭取權益,造成糾紛很多,故金管會有要求針對抵押權設定做修正。
但是以銀行業務及風險來看,舊有契約有利銀行。

以前的案例:自己不動產提供擔保供朋友借款,後來清償了,也沒去塗銷抵押權,結果朋友的借款是可循環動用,所以朋友再次動用後倒債,該不動產被拍賣(當事人認為當初已清償,是銀行自己要再借給朋友的,當事人沒有同意)。
以上案例也是因抵押權所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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