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法34-1條所沿伸的後續問題,想請教各位

因為最近身邊周遭發生一些事情

所以對於土地法34-1稍微有找些資料爬文看了一下

對於34-1,我的認知是這樣

1. 人頭超過1/2+產權超過1/2 = 可以處分

2. 產權超過2/3 = 可以處分

當然我知道這是法規面,實際上剩下的弱勢方可以以死相逼這種極端的非正式方式來對抗 XD

但我想到的問題是:

1. 當可以處分的條件已通過的情況下,我如果是弱勢方,我可以用哪些方法來抵擋??
(爬文看到幾個方法,一是搶有產權的人頭戶,另一個是用優先繼承(購買)權搶下,可是之後咧...?)

2. 另一方面,也是條件通過下,那建商會用什麼方法來對付弱勢方來吃下整塊土地??
(我知道是可以法院提存之類的法律途徑,可是如果這麼容易的話怎麼會有這麼多土地收購案不了了之,
所以也想知道建商方能有啥方法作為)

畢竟只能從討論中零碎拼湊出個一知半解的東西,卻不知道實際上到底會發生什麼

就不好意思,麻煩各位替我解答一下了QQ

sinmax111 wrote:
1. 當可以處分的條件已通過的情況下,我如果是弱勢方,我可以用哪些方法來抵擋??
(爬文看到幾個方法,一是搶有產權的人頭戶,另一個是用優先繼承(購買)權搶下,可是之後咧...?)

2. 另一方面,也是條件通過下,那建商會用什麼方法來對付弱勢方來吃下整塊土地??
(我知道是可以法院提存之類的法律途徑,可是如果這麼容易的話怎麼會有這麼多土地收購案不了了之,
所以也想知道建商方能有啥方法作為)


狀況沒有寫得很清楚,不過既然說是土地法34條之1,那應該就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了

想到以下幾點,
1. 可以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建築改良物可能沒辦法分割,若是土地,則可以請求分割,分割後建商可能就沒興趣了。
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款規定,他共有人得依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是此乃針對賣給共有人之外的第三者。顯然共有人中有人是想要賣給建商(?),那只要先全部賣給其中某共有人,則他共有人就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或者是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乃屬物權效力,較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之債權效力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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