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大樓管理室、店面權責疑問?!

眾家前輩、先進你們好

小弟有一些公寓大樓管理相關的問題,跟各位大大分享,想了解一下大家的看法!!

我在 a大樓,有自用宅,也是管委會的成員,但本案無店家(純住)
b大樓,無自用宅,為租賃店舖,用來開店(本案為住商大樓)

今發生一件事,b大樓進行給排水管維修保養,所以停水半天!有電梯公告,但無針對店家的部份公告
已至於店家的鍋爐啟動空轉(一發現空轉即關閉)但最後的情況是,報修損失一筆維修費。

曾跟管理室、管委會協商補償事宜,原本與管委會談好了由付賠(管委會也認同係因未盡告知之責而致)
但時過月餘,管理室突然跳出來說:該單位無立場賠償,是店家自己不看公告的!!

☆全案就此卡住!!!

我…有點兒傻掉了!!
傻掉的原因是,繳管理費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基本服務,收信也沒、公設也沒用到、電梯也沒用到,公告等。
卻被匡進管委會的管理範疇裡。

在a大樓,我們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辦事,也就是由管委會決議,管理單位據以執行;該管應無立場問題才對?!還是我觀念有誤?!當然我也可以理解住、商納管是很有挑戰性的事!


我在想,管理費還要繳嗎~~
損失自己吸收~~
或上面兩個加起來,就打平了@@?


想聽聽大家的看法,我也願意聽聽委託管理單位從業人員的看法!!因為搞到現在!
我都不曉得是我不講理,還是管理單位不講理了~~我!搞糊塗了!!!


店家要自認倒楣!每天乖乖的去電梯間看公告(可我也沒有感應卡捏!!)
沒看到公告算你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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