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我想第一條和第二條 就很好發揮了~~

投資客光憑這兩點就不會死了!

jim_raynor wrote:
我想第一條和第二條 ...(恕刪)

可不可以幫我翻譯成白話一下
說真的不是很懂
感謝
好拗口的寫法.... 每次看到這種都要去猜意思
不知道有沒有認知錯誤?
leo5189 wrote: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這是說一家人在一筆基地上只能持有一戶,含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反正就是一家一戶在一筆土地(或建案)?
leo5189 wrote: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這是說所有權人的配偶錢太多沒地方花,不小心在同一筆基地上買了第二戶,只要在第二戶登記轉移至配偶名下的一年內把原本的這間出掉就沒事了?也就是說還是維持前一條一家一戶的原則?

那這樣就有空間可以操作了,不過看不太懂第四點是啥意思耶?有人能幫忙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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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看法律條文解釋落差很大啊......謝謝ysc_kyy大指教
相信大家都是明眼人....
太好操作了 當然還是可以唬一唬不懂的
法條就是要寫的讓人看不懂 才可以唬人
mpig1927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認知錯誤...(恕刪)

個人的解讀是:
一:所有權人名下只有一戶住宅,而且該住宅已申請核准為自用住宅,出售時不必課奢侈稅。
二:因換屋需要購入新住宅,新住宅也辦妥自用住宅申請,在新住宅產權取得1年內出售舊住宅,也不課奢侈稅。

至於建物座落地號並沒有限制,新舊住宅所有權人可以是同一人或配偶。

這樣解讀若沒錯的話,對投資客而言,相較於現況還是有很大的限制,要躲避奢侈稅名下同時最多只能有兩戶,而且都有辦理自用住宅申請,申請核准也是要花時間的,總之週轉率降低是必然的。
從條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看起來,
好像不是限所有權人名下只能有一間房子,
包括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在內加起來只能有一間房子,
是這樣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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