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leo5189 wrote: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這是說一家人在一筆基地上只能持有一戶,含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反正就是一家一戶在一筆土地(或建案)?
leo5189 wrote: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這是說所有權人的配偶錢太多沒地方花,不小心在同一筆基地上買了第二戶,只要在第二戶登記轉移至配偶名下的一年內把原本的這間出掉就沒事了?也就是說還是維持前一條一家一戶的原則?
那這樣就有空間可以操作了,不過看不太懂第四點是啥意思耶?有人能幫忙解釋一下嗎?
--------------------------------------------------------------
果然看法律條文解釋落差很大啊......謝謝ysc_kyy大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