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日前家中有筆土地,因爺爺那輩買賣的關係~被人設定了
現在房屋老舊,想要翻新,所以去找設定的那各長輩談
他開出的條件是,當初地主借了4萬元 自民國38年起~依照每半年0.5%利息計算
我在網路查的複利計算機查詢的結果是 總共本金加利息 73617
但~父母說20多年前要給他們10萬解決他們不答應 ~所以我想我應該算錯了
板上有神人可以幫我算算金額多少才是正確的嗎?
7/24更新
因事主說一各月內不處理就要告我們?!!
他可以用哪個條文??
已確定的是被設定無存續期間的地上權..
1.是由他的父親繼承給他們2兄弟
2.借款部分無任何證據
3.他們擁有40%的地上權
4.土地權是我們自己的
另外有網友提到
提出地上權塗銷登記之訴,所費可能比取得原地上權人之同意塗銷.來的少得多.
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這條文需要地上權全部的所有人同意? 或是由我們自己即可辦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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