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所住社區大樓在各處區域當初由建商畫有機車停車位,目前是沒有收清潔費由住戶登記停放,(也因此有人霸佔車位放腳踏車)因機車停車位稍嫌不足所以管委會決議以下事項:1.機車停車位重劃2.第二個機車位收費(個人還蠻贊同這樣做, 避免有人佔很多位置)小弟想請教各位:1.機車停車位重劃, 管委會可以把原本沒有停車位的地方畫成停車位嗎?2.第二機車停車位收取清潔費是否單單管委會自行投票通過即可?感謝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那關於"1.機車停車位重劃, 管委會可以把原本沒有停車位的地方畫成停車位嗎?"不知道可有人知道?比如說我的停車位旁原本是有空間的,當初也因為看到這一點上下車方便所以選擇這個車位,如果現在管委會想在這裡畫兩個機車位,管委會是否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