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一般簽約簽的是私契,並不影響.送稅捐報稅,到地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用到公契,公契不過期就不會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