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所謂放棄表達=廢票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多數決的必要今天被劃進都更範圍的是一塊100%獨立產權的土地,難道因為建商圈了地,就表示圈子裡的每個人對這整塊地都有相同的權力嗎?不要說王家錯在沒有積極表態不參與都更,土地是王家100%持有,你要拿到的是"同意書",並非"不同意書",這才符合一般邏輯.立一個違背邏輯的法用意何在?今天氣憤的點在於,這個法在這個case根本狗屁不通,更氣憤的點在於,房子拆完了,才說:法的確有問題,我們要修法!這算什麼?
吼哩幾霸昏 wrote:土地共同持有, 才有...(恕刪) 同意王家的土地跟透天房子都是自己獨有的,卻可以被別人投票?然後拆除???我在別的地方看到以下的這段話寫得很好「民主的多數決原則,僅能適用在選舉及會議,不可以此作為理由,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