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立法委員為王家提的都更條例釋憲案,今天被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這下子認為都更條例違憲的還要說什麼?那些阻擋同意戶回家的學生跟大導演,該不該賠同意戶損失?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92466
請參考編號61、64、65等案件。
別這樣拉

自從這家人被媒體寵愛之後陸續遇到霉運

從百年祖厝被強制拆除

到王公耀德以前留下太多破綻被鄉民挖出來

今天中午才又看到新聞報導

莫名其妙冒出來的鐵皮要被拆了

下午又看樓主說大法官不受理

你又這樣酸他們這樣叫王耀德情何以堪呢
我不是讀法律,

有人可以翻成白話文嗎?


以我看內文結果,是把球 踢回行政訴訟嗎?


goethe0214 wrote:
立法委員為王家提的都...(恕刪)
不受理是因為不符行使職權要件.

不是因為不違憲

未免有心人斷章取義 貼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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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聲請人: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等四十一人(會 台 字第10954號)
聲請事由:
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七條、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六號、第二十七號、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四號、第七號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等四十一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採取多數決方式強制將少數納入參與都市更新。被強制納入之少數,因此無法自由支配財產,致無法繼續生存,安全、和平且尊嚴居住權利受到侵擾,隱私、家庭、住居、通訊、名譽與信用等權利受到破壞。又並未賦予該少數有效教示與救濟手段,亦無誘因促使都市更新實施者與該少數進行實質協商,使該被強制納入之少數意見逕被排除,違反包容多元價值之公益。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允許都市更新實施者就公告後未自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此項設計,未要求須事先取得客觀、獨立且中立之法院同意,使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紛爭,逕行行使司法權權限。被強制拆遷者不但欠缺完善程序保障,其亦無有效請求停止執行之救濟手段,居住權利因私人商業利益而受到不合比例之侵犯。是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十五條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第十六條程序基本權、第二十二條未列舉權利之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七十七條權力分立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居住遷徙自由、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六號、第二十七號、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適當居住權、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四號、第七號等之疑義,須透過違憲審查制度予以釐清,並作為立法院日後修訂法律之依據,爰向本院聲請解釋。
(三)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首應符合「就其行使職權」之要件。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決議及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三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二六九次會議對會台字第八七三二號、第八二九三號及第七八一七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經查,本件聲請書及聲請人之連署簽名,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本院,聲請時針對系爭規定一及二,第八屆立法委員尚未有法律修正案之提出。同年月二十七日及五月四日分別有院總第六六六號委員提案第一三三三四號及第一三四四四號關於同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之修正提案,仍未議決,自不符行使職權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請看清楚為何不接受的原因
如果看不明白
請找法律專家解釋
不要再此曲解"不受理"而把它當作"沒違憲"好嗎?

sean1972 wrote:
不受理是因為不符行使...(恕刪)


經查,本件聲請書及聲請人之連署簽名,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本院,聲請時針對系爭規定一及二,第八屆立法委員尚未有法律修正案之提出。同年月二十七日及五月四日分別有院總第六六六號委員提案第一三三三四號及第一三四四四號關於同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之修正提案,仍未議決,自不符行使職權要件。

這邊我看不太懂
是指聲請的時候 法律修正案還沒有提出嗎
那為什麼可以拆掉呢

異鄉苦工 wrote:
經查,本件聲請書及聲...(恕刪)


公文不是說要用白話文了嗎

怎麼大家都是台灣人 還看不懂

qqqme8250 wrote:
公文不是說要用白話文...(恕刪)

從來沒有說過要用白話文
至始至終都是使用"語體文",介於文言文與白話文之間

不可能使用白話文的原因在於白話文很容易把情緒帶到文字中
反之語體文較不易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要依法行政,還看不懂嗎?
該拆的就拆,該上訴就去上訴,該修法的就要修法,
每個人都要尊重法律與自己的職權,
而不是什麼都要無限上綱,把問題丟給大法官。

大法官連受理都不受理,這比敗訴還慘,還說什麼不等於沒違憲。真是可笑。
這就好像你去告一個人,法官告訴你,你雖然有提起訴訟的權力,
但是你這樣是誤用了法律,這樣告人是不通的。
這連調查也不用,根本就不成案。你連說他違憲的權力都沒有。還不死心嗎?

WOLFLE wrote:
從來沒有說過要用白話...(恕刪)

應該是要認為有違憲的立委提出修正案後,
但修正案又沒過時,大法官才肯做解釋,
感覺是不想得罪大財團把球踢給立法院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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