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家人與親戚 共同持有長輩遺留下的一間透天我有申請過 土地與建物謄本 確定是有1/4的產權這樣應該是 共同持有無誤吧?那這樣的話,是否是每個所有權人都會有一張土地、房屋權狀?還是只有核發一張?但我們可以額外再申請?順便請教以共同持有的話,是可以單獨將產權出售而不必經其他人同意(雖然不見得能夠售出)那申請將房屋拍賣之後 再按持分比例分配這是只有公同持有 才行?先謝謝大家
是阿,所以有四張房屋權狀,四張土地權狀分別在四個人手裡你要賣的話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但是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意思就是說你如果要賣一千萬必須跟其他共有人說已經跟人講好要賣一千萬了,如果你們沒有要買,我就賣給這個人了當共有人表示要買的話,之前要跟你買的就沒辦法買了拍賣也是一樣,你的持份被拍賣之後,其他共有人可以按照拍定價有優先購買權師大路的燈籠滷味就是這樣!!
cobrawu wrote:正常來說,要賣的話要4位所有人出席蓋章送出印鑑證明才能過戶,無法由其中一人執行。 分別共有人,處分其分別所有持分權利範圍,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要處分全部才要全部人同意,或依土地法34-1程序辦理.
JINDERLANDOFFICE wrote:分別共有人,處分其分別所有持分權利範圍,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要處分全部才要全部人同意,或依土地法34-1程序辦理....(恕刪) 收到,不過一般而言,一間房子只買部分權利的人通常比較少,而且開出的價格應該不會粉漂亮,除非持分一部分的屋主粉缺現金周轉,否則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