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棟大樓於93年完工全棟8戶,地下室也有8個車位(4個平面,4個機械)
只是車位號碼並沒有登記在權狀上,只有含在公設裡,全靠以前的屋主口頭約定那號車位是誰的
如今我被分配到機械車位,我開的是一部休旅車,機械車位跟本停不下去
找主委申訴,主委告知只要有人願意交換車位就可以更換,可是誰願意更換呢
我的想法是,既然地下室為全體住戶所有,車位的登記使用又不明確
可否在使用車位上, 不得指定那個車位是那一戶的,停車的方式應以先到先停為原則
不知是否可行,或是有那條法律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希望各位前輩幫忙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