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想要買房子的人應該多多少少都會知道...
當屋主急需要用錢的時後,房屋的價錢大多會比較好談。
甚至能出到自己理想的價錢。
但是...
這陣子卻看到了幾個實際的案例...
首先先談一下法拍屋
普遍人應該都知道,房子會被拿去法院拍賣,通常都是屋主有債務糾紛...
而無法償還下,被債主向法院申請羈押,最後進入拍賣過程。
這個拍賣過程有分三階段(1拍->2拍->3拍)
第一次拍賣流標後,下一次拍賣的價格會低於第一次拍賣,第三次就更低了。
如果第三次流標,就有可能變成銀拍屋。
而第一次拍賣的價格也只是銀行評估出來的,通常比市價低很多。
好了,法拍屋的基本應該就是如此,現在看實際狀況。
之前看某區房子時,看到一各地點還算不錯的,價錢還蠻高的。
屋齡有2x年了,賣得價錢卻逼近旁邊兩年的新成屋。
掛賣了兩各月後......變成法拍屋了!!!!
怪了~
地點不錯,靠近火車站,離市場、學校也都不遠。
看屋的人應該會不少,沒賣掉推測應該是屋主不妥協價錢吧。
可是...
會變成法拍屋,前提不就是屋主急需要錢還債務嗎?
就算買屋的人價錢砍多大(沒有人真的去砍到三折吧?)也不會低於法拍的價錢。
更何況還有可能流標x3。
這種案例的房子還不止看過一間喔,也許你也有看過相同的狀況。
所以...
當屋主急需要用錢的時後,房價往下的空間會比較大嗎?
michaelliupac wrote:
請問買入後兩年內被法拍,該屋主要不要繳奢侈稅?
被法拍的不用課徵奢侈稅啦
第五條(非屬特種貨物之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