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去稅捐處幫媽媽的房子申請自用住宅稅率,順便查詢我的狀況是否可申請,但承辦人員說我不能申請.想請問大家是否有其他方法 不然稅率差很大...前年初我在三峽買了房子登記我名下並申請了自用住宅,今年初媽媽也贈與我一間小房子,目前小房子一直閒置因為還堆積些雜物尚未清理,原本想將我的戶籍遷至這小房子,然後申請自用住宅,而先生的戶籍繼續在三峽,不過 似乎這樣並不可行.之前看朋友的第二間房子申請自用住宅,然後把爸爸的戶口遷入....但這方法並不適用於我身上,想請教大家是否有什麼其他辦法? 謝謝
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您的問題點在(四),只要將(一)之直系親屬(比如夫妻雙方父母、祖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