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機械停車位(自家車位)隔壁下層車主要出來上升而讓我的照後鏡(駕駛座那邊)被停車台壓斷掉(車位平時在
平面下面有另一個車位~三個連在一起的車位~我停中間那格~共六個車位)~
維修費4400
記取教訓~下次一定要記得收照後鏡>O<~
疑問??
因為這次事件而發現本身機械停車位有比其他相同類型且同一層樓的位置還要小
所以去翻以前買賣時的資料~真的有比較小~圖面上寬度有比其他同層不同區的車位少25CM(這點在買賣時~真的沒有特別去量~平時停車也只停自家車位~所以未發現差異)~小弟我沒有認真點交~是自己的錯>.<~
不過去查了相關法規發現~下面這條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四節 停車空間
第 六十 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 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六、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上面粗體字部分~就是我的疑問了??
我們的機械停車位是可以讓人員進出的那種~也就是寬度2.5公尺的規範~
而買賣契約內的圖面顯示是225CM(其他比較大的寬度就是250CM)
如附圖~我是88號~寬度是225CM 旁邊較大的例如80號是250CM

如果法規上的規定~可以供人員進出的規範是2.5M寬度
那我的位置~不就本來就不符法規規定了???????
另外~因為被壓斷照後鏡的事件~而去實地量了一下~
發現我的寬度只有215CM 而比較大的是240CM~
所以我想問的是~法規規定的數據與實際是否有+-的彈性~有的話~多少算合理呢??
又~從99年6月交屋到現在才發現~有啥處置辦法可以行~???
以上~是我的疑問~
還請有相關問題或相關知識與討論的各位~
可以教教小弟~感激不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