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樓委員會的一位小委員。
本大樓有一件車道斜坡的改建工程,在大樓電梯張貼公告及打電話詢問廠商後,共有2家公司來投標。
最後是由A公司在管委會投票表決下得標。
本大樓主要是針對車道斜坡做改善,而在作簡報時,該A公司也提出中庭走道等等也應改善云云之類的建議。

現在問題來了,該公司一直拖延簽約,大約拖了2個月。
該公司以簡報時提出的內容為依歸,先把中庭走道給改善下去了,而主委也一直被唬的一愣一愣的,以為得標廠商以簡報內容全盤施工視為管委會全體同意之共識。
基本上先不用考慮主委和廠商是否有掛勾。
該廠商在中庭走道施工完成後,立即要求現金付款。本大樓也付了款了。

本小委員發現該款項金額已超過主委權限,立即要求主委停止該廠商一切行動,並向管委會報告說明。而主委也發現事態嚴重思考之下也照辦了。

而該A公司有某些行徑令人不解,例如工程產生的廢棄物他不願意處理,最後是由幾個委員共同處理掉。該工程人員有1-2次在本大樓大廳與管理員爭執並大聲揚言不幹了,原因是管理員不願意幫他搬貨物。基本上我是認為他無理取鬧。

由於截至目前為止的狀況是一切暫停該公司行動等待合約書再說(因為還是沒簽約),以及該公司目前處於他第二次喊不想幹了的狀態(因為他認為委員會請他停止他很不爽),車道斜坡完全沒有動,中庭走道是完成了。

現在有一位地下主委冒出來了,認為本大樓應與該公司繼續完成其他工程。目前正積極請該公司人員再來本大樓工作。

本小委員目前是非常不願意再讓這家公司進來本大樓工作。
請問就民法24x條或相關法令,
我可以提出契約無效之類的提案嗎?
或是該廠商遲遲不簽約有違背互信原則之類的法律,
希望回答有法令的依據,
至於誰有沒有汙錢完全不是本人的重點,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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