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因為家裡的某些因素,父親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姑姑

這十幾年之間房貸一直都是父親在付,目前房貸約剩下130萬左右

因為小弟長大,出社會了,父親希望將房子過戶回來我的名下比較安心

問了增值稅竟然要10幾萬左右

請問有辦法避掉這筆費用嗎? 房子過戶回來我名下短期不會作買賣的動作(未來的事不敢說)

如果避不掉是否可將金額作近去剩下的貸款裡面?


謝謝


a0912375145 wrote:
十幾年前因為家裡的某...(恕刪)


增值稅這是跑不了的
買賣過戶一定有增值稅

除非是遺產
但房屋是姑姑名字不是你父親名字

我所知道是這樣不知道正不正確

a0912375145 wrote:
十幾年前因為家裡的某...(恕刪)

土地所有權無論是移轉、買賣、贈與等原因,只要土地有增值,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除繼承、配偶互贈、信託等因素外(繁多不全列舉,只列舉相關者),
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第28-2條、第28-3條等)。
綜觀以上因素,樓主現行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可行性頗低。

順與樓主分享!土地所有權無論有無移轉,只要土地有增值,
屆滿十年還是須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法176條);若有實施工程則為五年(土地法第177條)。

土地稅法第28條:
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
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
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
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土地稅法第28-3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土地法第176條:
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
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土地法第177條:
依第一百四十七條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說明]土地法第147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
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增值稅是過戶流程要繳給國稅局的,所以要準備現金去繳囉
另外還有個問題,因為房屋是你姑姑的名下
如果如果不是透過買賣要過戶給你,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作合約有風險,國稅局查核可能請你提資金流向,來確認是不是假合約真贈與
因為貸款又是你爸繳的,情況是有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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