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算不算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呢??

老家是一個30戶26年的公寓社區 沒有管委會
一樓是開放的中庭 面鋪柏油路
其中兩戶一樓占用其門口的車位
其中一位聲稱 他跟建商買房子的時候
就有分管協議 他家門前的空地歸該戶作車位使用

該一樓鄰居拿出一份護貝的分管協議
上面並沒有其他住戶的簽名 只有建商的蓋章
聽說還有法院公證

其他一手的住戶 沒人有印象特別去簽分管協議的文件
當初跟建商只有簽過買賣合約

今天找到當年的買賣合約
裡面有一條關於庭院空地的使用如下:
"一樓庭院除公共設施外 平時歸一樓住戶管理使用"

請問這樣就算是分管協議嗎???
如果不是 怎麼去爭取應有的權利??
文章關鍵字
1515151515151515
依樓主的敘述,根據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似乎可以認定樓主於購屋時已"同意"一樓住戶有管理使用中庭的權利了。

不過樓主若想取回中庭的管理使用權,並非無解,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是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並出席人中的3/4以上同意,就可變更現有中庭被一樓住戶占用的情形。
1515151515151515
表示已同意1F為約定專用.
不然人家幹嘛花更多錢去買1F?

sophie77 wrote:
這個就是約定使用的意...(恕刪)
賣SONY W80
sophie77 wrote:
這個就是約定使用的意思
恩~你簽了~


合約裡面寫載 "一樓庭院除公共設施外 平時歸一樓住戶管理使用"
現在一樓占用的空間屬於公用車位 (建築執照圖說 該位置使用項目 的確為車位)
我的認知公用車位就是公共設施 應該在"平時歸一樓住戶管理使用"範圍之外

miki640967 wrote:
表示已同意1F為約定專用.
不然人家幹嘛花更多錢去買1F?


另外 26年前 這種不能當店面 門口就是住戶進出的中庭的一樓
反而比較便宜 建商賣很久才賣出去


目前已經約好律師 看看他有甚麼見解
再分享給各位

151515151515151515
26年前...
樓主大大應該可以不用花錢找律師了,因為一樓侵犯的是你對中庭土地的應有部分(也就是持分),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的請求時間為2年或10年。
所以即便你證明了中庭是"公共設施"也證明一樓住戶侵害你的權利,但對方也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說你已經沒有請他賠償或復原的權利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