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圖畫得很爛.....
是這樣的,我是買預售屋在圖面上連棟型透天裡最左邊這棟
在簽合約時與建商一再確認說我左邊的邊牆過去就是臨路型透天的地是嗎?
建商的回答說是,所以將來交屋後要做鐵窗時要注意不要超出牆面,這我也ok
結果現在已經接近快完工階段時去巡工地,結果發現我與臨路這棟之間的空地蓋起圍牆(圖中反黑處)
我知道他會蓋圍牆,但怪的是....他居然是從我家左邊柱子延伸出去蓋的!!!
看起來就很怪!我馬上問工地經理,他的答覆是:
我自己合約裡的建物圖面,寬度是以柱子的中心點對下一個柱子中心點
因此算到我左邊柱子的一半才是權狀裡真正屬於我自己的產權
而靠外側的另一半則是我跟臨路住戶共同持有
因此這是建築法規裡的共同壁,我跟臨路住戶都沒有權利去對這道牆修改及施工
但我越想越不對啊!!
因為那面牆我有開窗,那不就隔壁住戶一不爽說要封我家的窗就要被封?!
後來我火就上來了,我問:
當初這面牆要做成共同壁時,你們建商就是這樣規畫嗎?
建商說是,而且我合約圖面尺寸就是這樣,做起來尺寸也沒問題(意思就是我當初合約沒看清楚就是了!!)
我又說:好!既然是一開始就規劃好,那這麼重要的東西,產權問題不清楚,這也不跟我說??!!
擺明就是先騙你簽合約就是了嘛!
之後建商只會一直跟我強調他有照合約尺寸做........

請教各位大大,我還有什麼方法去跟建商周旋嗎?
這種情形跟消保官說不知道會怎樣??
共同壁的問題
文章關鍵字
距地界線未達1公尺是不得開窗的!
就算建商交屋給你時是有開窗,
那也是屬於二次施工(也就是違建)的範圍,
鄰地所有權人是可以把窗封掉的喔!

以下是法規,供您參考:

建築技術規則

第45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第 110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
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
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
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
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
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
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
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四、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在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範圍內之
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
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
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
一.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
火間隔。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
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yshumail wrote:
距地界線未達1公尺是...(恕刪)

謝謝分享,長知識了
難怪我看有些連棟透天建案在快完工前都會用木板塗上水泥或貼假磚將原來有開窗的地方封起來
想必是在等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將這些木板取下修飾成窗戶,之前還一直想不透幹嘛這麼麻煩呢
鄰居的共用壁 吃太過來了~~
建議你找建商 鄰居 一起討論
用當時預售的圖面 來檢視!!
建商這樣做 不外乎是想 讓店面更大 它可以賺更多錢阿...

希望可以幫上一點忙!
非常感謝各位前輩的幫忙~!!
其實我也已經有心理準備,當初要怪自己相信建商的鬼話以及沒有注意到合約書上圖面寬度是壁心到壁心
但是我還是要針對他們當初要賣我房子時說的謊話及不誠實告知做抗爭
另外也約鄰居出來好好談一談,希望不要因為這樣而搞壞根本還沒培養的感情.....
再次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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