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及我大伯"分別共有"一戶房子(房子及土地持分各一半所有權),如果我大伯將他一半所有權以很便宜的價格賣給我堂弟(比如說以公告地價來賣),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我及我大伯"分別共有"一戶房子(房子及土地持分各一半所有權),如果我大伯將他一半所有權以很便宜的價格賣給我堂弟(比如說以公告地價來賣),我有優先購買權嗎?

我及我大伯, 不是"共同共有"這一戶房子了, 已經分割了, 是"分別共有"這一戶房子

比如說: 我大伯跟我堂弟定買賣契約, 以"二百萬元"(遠低於市價)賣給我堂弟, 我可以根據那個買賣契約(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強迫以"二百萬"元, 優先買下這房子(房子加土地持分)另一半所有權嗎?

如果我可以優先承購,
但如果我大伯過戶前, 沒有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是否有意願購買,而直接以二百萬元賣給我堂弟
我要如何維護我的房子優先承購的權利? 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甚至如果我連他們買賣這一半房子的價格都不知道, 我根本看不到這個房子買賣契約, 我要如何維護我的房子優先承購的權利? 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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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如果買賣契約做400萬,你還會優先購買嗎?
你的問題只能適用土34-1,僅有債權力
你的問題只能適用土34-1,不能用土104……兩者效力相差甚多,34-1僅具債權效力,所以你大伯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只需切結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之證明即可移轉所有權。但是你可以用民184或偽造文書罪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你大伯要偷偷將他的部份移轉是可以的,但你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freeosama wrote:
你的問題只能適用土3...(恕刪)


請問大大說我的問題"只能適用土34-1,僅有債權力", 不太懂大大的解釋呢?

freeosama wrote:
你的問題只能適用土3...(恕刪)


請問我的例子為何不能用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我跟我大伯是"分別共有"這戶房子啊?
土104針對房地分離的情形,僅適用於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是承租基地建屋的承租人,你的例子只能用34-1第四項先買權之規定,有問題可以發訊給我!
土34-1在土地登記應附文件與土104的應付文件不一,物權效力需要附的文件是需要你的同意書的,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較為困難(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

freeosama wrote:
土34-1在土地登記...(恕刪)


請問Freeosama:
你有提到" 土34-1在土地登記應附文件與土104的應付文件不一,物權效力需要附的文件是需要你的同意書的,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較為困難(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

如果我大伯跟我堂弟定買賣契約, 以"二百萬元"(遠低於市價)賣給我堂弟, 但是沒有得到我的同意及同意書

我可以根據那個買賣契約(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強迫以"二百萬"元, 優先買下這房子(房子加土地持分)另一半所有權嗎?

P.S. 我及我大伯, 不是"共同共有"這一戶房子了, 已經分割了, 是"分別共有"這一戶房子

freeosama wrote:
土34-1在土地登記...(恕刪)


感謝Freeosama, 給十分 (二個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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