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房子~
當然就有各路人馬都會來接觸
因為是生平第一次透過仲介買房~
才知道原來有那麼多類型的房仲
直營店及加盟店互說對方的缺點~
這..叫我該如何選擇?可以請有經驗的版友分析嗎?
目前我只知道對買方來說,直營店收取的手續費比較少
其他還有什麼嗎?
kevin720817 wrote:
您說的這個部份也是那...(恕刪)
最近的一個判例是加盟總部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不是每個加盟總部都必須連帶賠償。
總之有直營店要找直營店比較保險,總公司也不可能讓業務亂搞損壞商譽。
加盟店要賠償時通常是把店收掉再到別的地方開新店,反正損壞的也是加盟總部的商譽啊!
案發10年不算凶宅?仲介判賠225萬
2013-04-25 01:21
中國時報
【曹明正/高雄報導】
陳姓婦人透過某房屋公司加盟店,買下一戶民宅。事後得知屋子曾發生命案,仲介以案發已十年,期間住人從沒問題為由撇清。法官判經紀人、加盟店及房屋公司需賠二二五萬元。
前年十一月,陳婦經由某房屋公司加盟店的張姓經紀人,以五二五萬元買下三民區一戶民宅,不料付款及登記後才知是凶宅。陳婦以前手成交價是三百萬元,認為損失二二五萬元,到高雄地院請求房屋公司、加盟店及張姓經紀人應賠償價差。
張姓經紀人在法院審理時表示,房子發生命案已十年,期間住人沒任何心理、身體甚至是靈異不吉的事,且循慣例在業界網站上調閱資料,鄰居及管區警察也沒告知是凶宅,已善盡責任。
加盟店房屋公司則說,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無凶宅或類似規定,主張不在調查義務範圍。
不過法官認為,房子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經警政單位建檔列為「重大刑案」,犯嫌並因此判處死刑確定,縱然發生已近十年,民眾記憶仍難抹滅,符合凶宅定義。
法官並認定,買賣標的是否為凶宅,影響不動產市價,房屋公司辯稱不在調查範圍,是昧於凶宅與不動產市價連動的事實,與一般社會對於專業仲介服務之合理期待不符,而加盟店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卻昧於職責,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過失,因此連帶賠償二二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