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北市/新北市 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各縣市均有本自治程序)
2. 臺北市/台北縣 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3. 刑法第193,353~354條
4. 民法 (太多相關條文, 無法詳細列舉)
5. 建築法第26,58,6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78,121-3,123,127-1,130-2條
6. 行政程序法 (規範公部門應有作為)
7.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當住家旁有建商預備深開挖地基時,若住家離工地水平距離在預計開挖深度的2~4倍(各縣市規定的倍數不一)內,為釐清建商施工責任,通常應對範圍內(例如工地預計開挖12公尺,半徑24公尺即屬範圍內)住戶實施施工前現況鑑定(委請第三方公正機構,鑑定單位由起造/承造人指定),以確認若發生鄰損事件時的責任歸屬。
施工期間若遭遇鄰損,建議受損戶應秉持下列處理原則:
1. 通知施工單位對可能造成立即性危險的設施(水、電、瓦斯管破裂, 危安建築體…)進行補救。住戶同時應以畫面記錄所有損失狀況,並實施定點監測(如下圖),觀察災情是否擴大。


2. 雙方應協商委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損害鑑定以及修復補強/補償費用鑑估:
A. 最佳的鑑定時間點在其建案頂樓板完工日3個月前進行, 此原因為建商在建築結構體完工前, 對周遭環境及建物均持續影響。若無法堅持等到上述時間點,至少須待其蓋到一樓時(地下層完工)再實施鑑定。
B. 鑑定單位的選任須協商後決定,經驗上建議以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公會為主要考量-切勿與建築技術學會以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合作之奇泰測量工程合作(註1)。基本上勿任由建設公司指定鑑定單位,且公會名稱與地址,與鄰損所在地無關,例如鄰損地在苗栗,可找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費用由建設公司負擔;若建設公司規避,可自行邀請技師公會檢定後,費用計入爾後賠償費用內或請政府主管單位出面協調建商負擔。
C. 鑑定過程與重點: 雙方均應派員陪檢並簽名,由住戶帶領結構技師針對疑似毀損牆面、地面(以上須將磁磚列為重點)、樑柱(檢視是否有剪力裂縫)、門窗卡緊或自動啟閉、漏水壁癌、頂棚漏雨、地面傾斜積水…一一鑑定;傾斜率測量亦應符合鑑定手冊規範,盡量每一面牆均施測(4面牆8個檢測方向)。再者,若建商所為的復原工程未達損害前標準,仍可視為未復原(完工不代表完成復原),在損害鑑定時仍可請技師估列!最好先行閱讀鑑定手冊內容,瞭解自身權益。
3. 電話聯繫並且函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通常為建管科或工務局),詢問因應方式並請其勘查工地及受災現場,並將該建案列管,雙方未和解前,暫停核發使用執照;災情持續擴大時,應令建商停工。並督促建管單位務必以文書回應。此時請孰悉行政程序法與地方政府相關鄰損處理法規, 瞭解公部門應有作為(或逾越法規對己不利之作為)!
4. 取得技師的鑑定報告後,應詳細閱讀內容並比對施工前報告數據(技師雖為專業, 但仍會犯錯, 筆者在親身經歷的4份報告中, 有3份找到瑕疵或不合邏輯處, 前提是須先詳閱技師們應遵循的 "鑑定手冊")。若報告無誤,接著就是肇事損害雙方開始漫長的協調程序,建議每次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且錄音/影存證,每項共識應論及詳如5w1h的縝密,且追蹤前次會議進度,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建商推拖拉的敷衍心態。
5. 當建商願意坦誠面對受損戶的合理要求並解決問題時,相互尊重並給予其適當的時間解決問題;但若其抱持虛與委蛇、反覆無常或時而威脅的態度處理問題時,就不用溫良恭儉讓,大家一定能想出各種方式(白布條, 記者報導, 訴訟程序…),讓建商正視、回應進而解決合理訴求,或是透過政府主管單位開協調會,2次(或3次,各縣市規定不一)協調會後,若仍未達成協議,便進入訴訟程序,建設公司須以受損戶名義提撥加成之擔保金至法院,建商建案方能取消列管並取得使用執照(建商復原責任不因此而消滅)。另外,當建商復原工程未完成驗收或賠償未達個人合理標準且入帳,切勿簽立和解書。
6. 房屋確定受損且傾斜率大於1/200以上(如1/180, 1/100, 1/50...技師有估列非工程性補償費用),便衍生有房屋減損價值, 可向建商求償(註2)。建商百分百不願承擔市值減損的責任, 受損戶亦別擔心訴訟程序成敗(絕對百分百勝訴, 只是不動產估價師鑑估市價減損的金額多寡相較付出訴訟時間心力的比例問題而已, 請自行衡量), 惟實務上, 法院會將損害報告之非工程性補償扣除(因為其意義含有部份市價減損的意味), 再加上不動產估價師鑑估減損金額(通常大於結構技師的金額),另外法院會將判決金額加計利息(5%, 自提出訴訟起算, 對受損戶而言足夠彌補訴訟上的時間成本)
7. 建商未取得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法不得接水/電及交屋使用,若建商違反,舉報政府主管機關,若主管機關無做為,建議請民代或政風機關介入。
8. 務必把握訴訟時效規定--依民法規定, 鄰損戶在知悉侵權發生時, 二年內不行使權利視為消滅。但有民法第129條所列情事(如聲請調解...), 視為時效中斷。若政府調解未達和解共識下, 須在最後一次調解會當日起算半年內提出訴訟, 否則視為時效不中斷! 多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 政府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來解惑心中疑點, 而且同一問題多諮詢幾位律師, 較能得到客觀的答案, 畢竟律師見解不同, 經驗不一, 得到的答案也會不同。建議上 司法院網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找尋有相關鄰損訴訟經驗的律師, 通常獲得的答案較準確!
註1:台省結技鑑字第2285號報告竟發生部分住戶傾斜率量測錯誤狀況(與台省結技鑑字第2515號與台灣省土木技師鑑定比較)
註2:實際案例與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與該案高等法院判決 (相關案例不勝枚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