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明一下事情背景,
我有一間樓中樓小套房,10/1簽給仲介賣,沒想到很lucky,
不到一個月就跟我說,我開的價格有買方同意了!!
因為土增稅,試算一下要約10萬(若是辦理一生可用一次的自住就3萬多)
我傾向辦理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
但問題在我之前房子有租人,而房客今年5月有報稅12萬的租金支出,
這樣是不是就不符合一年沒租人的條件 ~
詢問代書是說, 比方說若11/1簽約(買賣合約), 那要提出去年10月就終止租賃的合約書跟清空房子的照片
合約這沒問題,因為房客是我朋友,好說話 ~ 但照片呢? 這樣真的可以過關嗎?
想請問3個問題
1. 因為買方急著搬入自住,有辦法先不辦過戶,而辦理別的契約,讓她先入住嗎?
這樣我會有風險嗎? (我所謂的別的契約是一樣要透過仲介的代書辦的)因為如果等到明年1/1再過戶,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2.我是否等明年1/1再辦過戶,就可以"完全"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條件呢?
3.如果之前有租過人,房客也有報稅,那我還可以辦理自用嗎?(是不是一樣要辦理自用前一年沒租約才符合條件呢?)
我記得之前來這邊拜讀文章時有讀過,即使是2年的奢侈稅,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好像是先簽訂類似委買委賣的假式合約之類的(sorry,正式名稱實在記不得),我這情形適用嗎? 有解嗎?
因為一般增值稅真的好貴,10萬 @@ 真的想避開這一條 ~
但又怕買方不肯等1/1才過戶...有辦法可以保障雙方權益,
又能讓她合理先入住的辦法嗎?
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