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小弟最近想出售房子,而這棟房子是父親所遺留下來
房子在父親生前有幫其中一位子女跟銀行做擔保
父親是擔保人,而另一為子女是主要借款人
現在父親已過世,而那位子女也理所當然繼承房子
目前房子的狀態是公同共有(土地也是),三人一起公同共有
而小弟跟另一位想出售房屋,不想被另一位子女債務牽連下去
請問這樣出售房子時所得價款,可否拿回自己應得的部分
而那位子女所借款的部分,是否只會向那位子女所應得的部分扣除
假設他所拿的三分之一足夠他清償借款,而剩下的部分他可以拿走
還是我們得先清償他的債務,再分成三分?
這樣就變成對我們很不公平,事後可有辦法追討回來?
請有經驗的前輩可以指導一下~
另外還有那些稅需要注意,可否提醒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