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間房子出租 出租前說好為自用 房屋稅屋主付後來房客經營公司 改成一半自用一半報營業用協議多的營業稅部份 房客出稅單來了之後 自用部份為1.2%。營業部份為3%問題來了 房客說營業用的部份本來是自用的要繳1.2%後來改營業用所以他們只需付擔多出來的1.8%就是說稅單上寫營業稅的部份他們不用全付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謝謝
davidlo wrote:有間房子出租 出租前說好為自用 房屋稅屋主付 原本說自用後來變成一半營業用,房客違反當初承諾,只是辦營業用屋主應該有提供文件吧?這是否表示屋主也同意?接下來還會有房租所得預扣、健保補充費、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是的 當初有同意 因為房客說多的營業稅他們會負責營業稅部份是申報為營業用區域所以是3%他們是說要扣掉原本住宅用的稅額1.2%剩下的1.8%才是他們應負的我覺得聽起來好像對可是又不確定想請教對稅務有研究的網友 看看是否正確
davidlo wrote:想請教對稅務有研究的網友 看看是否正確 這沒有確定的答案,端視雙方協議為主,政府只管是否收得到稅。就像房租所得預扣、健保補充費也有內含在房租或外加之分,這也要看當時雙方如何協議。
小弟回應一下這一篇基本上有使用執照或者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才有房屋稅的問題若是一般的違建鐵皮屋基本上是不會有房屋稅房客若是承租拿來營業用並且有設立營業登記這時就會產生房屋稅而且是用營業稅率百分之三來計算按照一般市面上的制式契約這多出來的百分之三房屋稅應該由房客來負擔且會造成房東的綜所稅多增加一項租賃所得綜所稅因為有級距與其他收入或者可扣抵稅額等複雜的關係存在很難跟房客計算得清楚所以基本上若房客不是太惡質的話彼此各退一步請他繳納營業用與住家用的差額綜所稅的部分的計算便請其他高手指導一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