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間房子出租 出租前說好為自用 房屋稅屋主付

後來房客經營公司 改成一半自用一半報營業用

協議多的營業稅部份 房客出

稅單來了之後 自用部份為1.2%。營業部份為3%

問題來了 房客說營業用的部份本來是自用的要繳1.2%後來改營業用所以他們只需付擔多出來的1.8%

就是說稅單上寫營業稅的部份他們不用全付

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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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好像沒自用的優惠,只有分住家、營業還有非住非營【空房】,各種稅率不同,就樓主所言,一般來說,房客的確只需付兩者稅率的差額,而非全部。
davidlo wrote:
有間房子出租 出租前說好為自用 房屋稅屋主付

原本說自用後來變成一半營業用,房客違反當初承諾,
只是辦營業用屋主應該有提供文件吧?這是否表示屋主也同意?

接下來還會有房租所得預扣、健保補充費、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你既然已答應說房客只付多出來的稅金, 那還有什麼好爭論的?


davidlo wrote:
協議多的營業稅部份 房客出
忍忍忍
是的 當初有同意 因為房客說多的營業稅他們會負責

營業稅部份是申報為營業用區域所以是3%

他們是說要扣掉原本住宅用的稅額1.2%

剩下的1.8%才是他們應負的

我覺得聽起來好像對可是又不確定

想請教對稅務有研究的網友 看看是否正確
davidlo wrote:
想請教對稅務有研究的網友 看看是否正確

這沒有確定的答案,端視雙方協議為主,政府只管是否收得到稅。

就像房租所得預扣、健保補充費也有內含在房租或外加之分,
這也要看當時雙方如何協議。

louissvs wrote:
你既然已答應說房客只...(恕刪)


無良房東文才哥最有資格回這篇文了
文才哥粉絲俱樂部開張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07171&p=1
小弟回應一下這一篇

基本上有使用執照或者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才有房屋稅的問題

若是一般的違建鐵皮屋基本上是不會有房屋稅

房客若是承租拿來營業用並且有設立營業登記

這時就會產生房屋稅

而且是用營業稅率百分之三來計算

按照一般市面上的制式契約

這多出來的百分之三房屋稅應該由房客來負擔

且會造成房東的綜所稅多增加一項租賃所得

綜所稅因為有級距與其他收入或者可扣抵稅額等複雜的關係存在

很難跟房客計算得清楚

所以

基本上若房客不是太惡質的話

彼此各退一步

請他繳納營業用與住家用的差額

綜所稅的部分的計算

便請其他高手指導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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