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最近買了一間房子
這個房子登記在我太太的名下
但岳母覺得這房子還需要經過"公證"的手續以保證這房子是完全屬於我太太的
我無權去過問這間房子,另外如果我在外面被人追債,銀行也不會查扣我太太的房子
於是我打電話去問房仲,房仲告知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己經不用公證了
名子登記誰的就是誰的,我是無權去過問這棟房子的,請我們不用去公證了
請問房子的說法正確嗎?
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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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謝謝各位的回覆,有針對問題做法律常識回覆的,也有就一般觀感回覆的
無論如何都謝謝各位網友指教
針對法律常識的部份,我已經了解一些了,有些網友的意思是不用做任何手續了
因為己經登記太太的名子了,有些是說因為是結婚後買的,所以還要把自已的部份贈予太太才算
這個我再親自去找代書問一下好了
另外針對一般觀感的部份,基本上我都同意各位的說法
有岳母管很大、太太未來跟人家走了怎麼辦、討債公司還是會找我太太麻煩…等
但基本上買這棟房子之前小弟就決定登記給太太了,岳母是事後才說的,雖然聽在耳裏很不舒服
但老人家都開口了,自已覺得還是得了解一下事情的處理方式
至於太太未來會不會跟人家跑掉,未來的事誰也說不定
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她如果跟人家跑了,我也要負一些責任,可能是因為對她不夠好
我只能確定我們現在的感情很好,小弟也會盡自已所能來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
再次謝謝大家熱心的回覆,謝謝!
也對~也不對!

~你會讓你的後輩(晚結婚的)怨恨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