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
親戚有一棟房子在大陸鄉下,不是很值錢
房子是祖傳的,現在由親戚(人在台灣)持有,已經都辦好過戶了。

現在問題來了,這棟房子很老舊了,目前有大陸那邊的鄰居借住在裡面,最近鄰居告知房屋有點崩壞的現象,我親戚因為人在台灣身體不好無法過去大陸處理,想來請問:

1.房子放著不處理有沒有什麼法律問題?如果只把建築物拆除的話,土地會不會被收歸國有?
2.是不是一定要花錢整修或是重建(當地鄰居說一定要重建才合法)

謝謝大家
文章關鍵字

joanna143 wrote:
親戚有一棟房子在大陸鄉下,不是很值錢
房子是祖傳的,現在由親戚(人在台灣)持有,已經都辦好過戶了。



我是大陸網民一個,正經八百回答您問題。

你的問題的關鍵點就是:已經辦好過戶。我們在大陸如果說已經辦好過戶,指的是已經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好了權益人的房產證。

已經辦理好了房產證,這就意味著這個房子的產權是您的了,哪怕您是日本人,這個房子的產權也是您的。

你的鄰居,其實就是你的租戶,說房子有質量問題。這個要稍微重視一些,主要目的是:確保不會發生房子的倒塌傷人的情況。萬一房子倒塌傷人,這個法律責任房東是逃不掉的。假如租戶說的房子的質量問題,僅僅指的是裝修的一些小問題,那麼潛台詞就是你要將前期談好的租金稍微下調一點而已。

至於您關心房屋拆除土地收歸國有的情況,如果真的發生到您身上,那麼您就偷著樂吧。現在大陸的拆遷,台灣的媒體上介紹的基本都是大陸釘子戶因為保護房產受傷甚至送命什麼的,其實在拆遷方面現在更多的大陸人都是因為沒有拆遷到自己家而罵娘甚至上訪都有的。大陸現在對老百姓房屋的拆遷基本上都是補償的價值遠大於拆遷的。講一個我自己堂弟的故事供參考,他家的情況我清楚得無法再清楚了。我堂弟的岳父,90年代在上海下崗。下崗前他是一個國有飲食企業的員工,下崗的時候,作為體制照顧國有企業下崗員工,將一個很小的上海楊浦區門面以10萬元人民幣賣給了他,他就利用這個小小的門面經營麵館。去年,他岳父家拆遷,拆遷的補償方案是:人民幣600萬加上在原門面附近的一個小區購買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的資格,這120平方米的房子的單價是2萬元每平方米,實際市場價超過3萬。現在他們家的情況是,用一套90年代10萬元買來的門面換了一套120平方米的電梯高層房子外加300余萬現金。
非常謝謝樓上大大的詳細回覆!
不過有一點不明白,我親戚家的房子是祖產,據說是沒有使用年限的?
好像跟一般房屋不同,是否有針對這一類房子的特別規定呢?
joanna143 wrote:
非常謝謝樓上大大的詳...(恕刪)



不用擔心什麼年限,這個是完全不了解中國大陸內部土地房產體制的外人多餘的擔心。這樣講吧,即使到期了,也沒有人可以來拆你房趕你走的,物權法生效好幾年了,土地到期不會對您有什麼真實的影響。舉例,如果土地期限真的有影響,大陸房產證期限一般都是70年,那些已經有了10年時間的二手房,是不是在交易的時候就要比新房子市場價要低1/7?這個是根本沒有的事情,想都不用想的。

現在大陸的住宅房產,就兩種情況: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商品房,這不關祖傳的事。從理論上講,共產黨打下江山後,大陸所有的土地都是國家公有的,哪怕你家是世世代代祖傳的房屋,所有的居民戶、法人都是向國家租賃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是國家給予農民的優惠,這個目前不可轉賣給城鎮戶口的居民。但是,即便是農村宅基地,已經給了農民本人了,都已經過了戶的,要拆遷的話,也是一樣的經濟補償,儘管偷著樂。根據中共18大三中全會的政策定調,農村土地未來還可以上市交易。還是這句話,不用擔心拆遷,您真正應該擔心的是拆遷太慢或者建設規劃裡面您那一片區域屬於不需要拆遷的。

地图宝贝 wrote:
不用擔心什麼年限,這...(恕刪)


好了解大陸的房產制度!看來大陸對個人房產的保護好像比台灣還好!最近台灣好幾個案例都是不管願不願意,房屋一不小心就被各種名目「都更」、「重劃」、「徵收」.....方式夷為平地。

cliefan wrote:
好了解大陸的房產制度...(恕刪)


大陸現在錢多可以補償你
現在台灣是錢少想辦法從你口袋掏錢出來,想盡辦法搞你
joanna143 wrote:
非常謝謝樓上大大的詳細回復!
不過有一點不明白,我親戚家的房子是祖產,據說是沒有使用年限的?
好像跟一般房屋不同,是否有針對這一類房子的特別規定呢?



大大您沒搞懂大陸的房地產

大陸的房地產,土地跟房子是分開的,房子是有所有權的,而土地的部分個人只有擁有使用權,正規經過國家釋放的土地,是經由招拍掛的程序,由開發商(等於台灣的建設公司)標下使用權,開發成樓盤(台灣叫做社區)出售,住宅用地一般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商業用地為40年

以上的辦法適用於城鎮,而農村略有不同

joanna143 wrote:
想請問各位大大親戚有...(恕刪)

1.确认土地性质。是城市地(国有)还是农村地(村委或乡集体所有)。注意是看土地性质,不是看是城市还是农村。
2.如果是城市地,房子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农村地要有宅基地证。没有或者不全的话,你的房子算广义的违建。
3.所谓的办好过户,是你有两证吗?宅基地证好像不能过户。
謝謝樓上各位大大們的解說,我終於明白了。
我親戚持有的土地正是所謂的宅基地,是大陸的福利政策,確實跟一般城市土地規定不同。相關規定如下一起附給大家了解。總之,現存的房屋若是毀損,要在兩年內重建否則會被農村集團收回。

引用網址: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 - 特徵編輯本段回目錄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宅基地使用權 - 效力編輯本段回目錄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 -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編輯本段回目錄
1、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2、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3、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 - 《物權法》規定編輯本段回目錄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 - 消滅編輯本段回目錄
1、因放棄而消滅。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隨時可以放棄,但應當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權人,以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

2、因轉讓而消滅。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原來的使用權人就會喪失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規定,農村村民在合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3、因撤銷而消滅。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撤銷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從而就會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4、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消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權收回宅基地,而消滅原來設定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原來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有請求相應損失的補償的權利。

另外,宅基地使用權人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消滅原設定的使用權。《寧波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上都明確規定,申請取得宅基地並獲建房批准后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這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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