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2年8月買了一間高樓層大樓,在簽約的時候對方賣方雖有表示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只有提供100年漏水調解筆錄),卻無提供102年7月的調解筆錄,所以我在8月就依約(某某仲介公司)購買,事後102年9月因為樓下打電話抗議說漏水問題尚未解決,還是會漏水(原因是廁所管路似乎有問題,會慢慢滴下!)
這表示前屋主雖然有修繕廁所但是問題依舊存在~~(之前這段空窗期這間屋子沒有人住!所以樓下不會漏水)
直到最近我才收到對方寄"存證信函"要求該善,雖然之前對方有打了幾次電話要求改善,我只好打給仲介,仲介給我的答案是:不用理他,因為對方已經在調解庭達成和解~已經拿了10萬元自行修繕,(重點是雙方認知不同,前屋主認為是所有修繕問題都要樓下自行處理,但是樓下屋主見解是修繕自己損害部分!)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我接下來如何處理呢?
1.寄存證信函給前屋主?仲介>(保固期?)
2.還是先跟樓下問題先解決?(先自掏腰包)
3.還是等待訴訟呢?(因為已經有兩次調解筆錄成立案件)
好煩喔~為何辛辛苦苦買個房子問題這麼多呢?所以上來請益,請大家多多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