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2年8月買了一間高樓層大樓,在簽約的時候對方賣方雖有表示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只有提供100年漏水調解筆錄),卻無提供102年7月的調解筆錄,所以我在8月就依約(某某仲介公司)購買,事後102年9月因為樓下打電話抗議說漏水問題尚未解決,還是會漏水(原因是廁所管路似乎有問題,會慢慢滴下!)

這表示前屋主雖然有修繕廁所但是問題依舊存在~~(之前這段空窗期這間屋子沒有人住!所以樓下不會漏水)

直到最近我才收到對方寄"存證信函"要求該善,雖然之前對方有打了幾次電話要求改善,我只好打給仲介,仲介給我的答案是:不用理他,因為對方已經在調解庭達成和解~已經拿了10萬元自行修繕,(重點是雙方認知不同,前屋主認為是所有修繕問題都要樓下自行處理,但是樓下屋主見解是修繕自己損害部分!)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我接下來如何處理呢?
1.寄存證信函給前屋主?仲介>(保固期?)
2.還是先跟樓下問題先解決?(先自掏腰包)
3.還是等待訴訟呢?(因為已經有兩次調解筆錄成立案件)

好煩喔~為何辛辛苦苦買個房子問題這麼多呢?所以上來請益,請大家多多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
好奇怪的問題(標題)...

存證信函的用途是...證明 "寄件者" 有告訴 "收件者" 某件事。

例如:
你租了一間房子,後來馬桶壞了,
於是你打電話告訴房東請他修理,他聽到你的訴求,但就是不理你,
於是你告上法院,
但房東卻跟法官說,他根本不知道馬桶壞了,因為你沒跟他說。


如果你當初有用存證信函告訴房東你的馬桶壞了,
那當房東耍賴時,
郵局就可以證明你確實有告訴房東馬桶壞了。
(郵局會有一份這個存證信函內容的COPY。)


THE666 wrote:
好奇怪的問題(標題)...(恕刪)

謝謝大大精闢的見解!!感恩~
關於標題,似乎應該是"責任歸屬?"是否會比較恰當呢?
sonic1682004 wrote:
謝謝大大精闢的見解!...(恕刪)


2才是對的,你要先拿錢出來修理,因為房子現在是你的。
你知道為什麼這裡很少人回答這種問題嗎?就算有回答也是牛頭不對馬尾。
因為教會了消費者等於房仲沒飯吃,擋人財路對方也會不爽的,房仲每天在辦公室裡吹冷氣打電動還是得吃飯阿,聽說最近有些老闆不開冷氣了...
在01上學到的就是房地產的事要自己學,而且要先被耍過上法院後才能真正學到東西。
切記,房地產學到最後就是只有錢跟房子才是真的,其餘都是假的...
記得老師說你得先自掏腰包修理, 然後再去跟前屋主索賠.

陳小春2525 wrote:
2才是對的,你要先拿...(恕刪)
忍忍忍

陳小春2525 wrote:
2才是對的,你要先拿...(恕刪)

嗯嗯,那我心裡有底了,謝謝大大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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