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地價稅與住家用房屋稅小弟傻傻搞不清楚?

長久以來一直以為自己觀念很清楚,
但是被張盛和大部長提出非自住房屋稅以後,
完全陷入混亂當中。

一般而言,
地價稅:分為自用與非自用,自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以一處為限,非自用地價稅率10%採累進計稅。
房屋稅:分為住家用與營業用,自住與出租(非公司營業用)皆視為住家用,稅率為1.2%。

做過功課後,現在小弟我搞清楚了,
財政部打算把住家用房屋稅再區分為自用與非自用房屋稅。
還搞不清楚的是非自用未出租和非自用出租會不會有差別稅率,有大大可以開示一下嗎?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上面是土地稅法跟施行細則對於地價稅的規定,簡單說只要同一人擁有的土地,由直系親屬設籍,只要面積不超過三公畝(非都土七公畝)都可以用自用地價稅~


房屋稅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簡單說房屋稅只有分住家用、營業用或事務所用,就算出租,只要是租來住,就算住家用。

以上,不曉得夠不夠清楚?

fenian0311 wrote: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恕刪)


感謝大大,非常清楚。
原本房屋稅只有住家用,沒有所謂的自用、非自用。
現在財政部打算把住家用再進一步細分課稅。
政府要打房壓制房價我是贊成
因為我也換不起更優質的房屋
只是慶幸我在90年已經買到1間房屋
再加上父母親遺留一間公寓給我
一家5口人就住在一起
目前孩子還在就學中
就算畢業也未必一定會去住另一間(得視工作地點再議)
所以目前出租中
也去公證申報租賃
依法繳納租金所得
對於我們這群基礎勞工
萬物齊漲、稅金也要調
政府打房加稅的美意
讓我們深深地感受到了
我已誠實申報租金所得了
還要加我的稅
中華民國真的是”萬萬稅”






alu5408 wrote:
長久以來一直以為自己...(恕刪)
你就把新增的稅金轉嫁給房客阿!
當很多房客都抱怨怎漲房租, 你就把責任推給政府. 搞不好到時會又來個房客大遊行, 抗議政府增稅.

h1211024 wrote:
政府要打房壓制房價我...(恕刪)
忍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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