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聞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此,拒絕給建商水、電、天然瓦斯的管路費呢?
還是只有台中市才可以不給?


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112787&ctNode=712&mp=100010

預售屋不得另外加收水電管線費用
最後異動時間:2014-05-15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

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

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疑義可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5/13*12)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康主任消保官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23701



已交屋一年的呢?

cGMP wrote:
今天的新聞請問我是否...(恕刪)
已經簽約也快交屋了不知道來不來的及...

買賣合約書上也有註明 自來水、電接通之工程設施費(含接通費)及天然瓦斯管裝設費,依各專屬事業單位開立之收據或憑證由甲方負擔。
人因夢想而偉大
這篇訊息幫助不少,感謝您的分享^^
•讓別人快樂就是好事~馭風之狼~http://www.walf.idv.tw
內政部釋法函文如下,已通知預售屋的建商,目前等待回應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2020/451414343771.pdf
我有朋友打電話去內政部消費者資詢
那位小姐非常的確定說 外管費必包含在動產價格
不能額外收取

請大家告訴大家
團結力量大, 這筆不少錢, 建商少賺一點也還好, 但是對消費者差很大
最後費用還不是得由買方承擔.

stanley11 wrote:
我有朋友打電話去內政...(恕刪)
忍忍忍
仍然覺得,房地產業者會抬高價格(把外管費加進去)繼續銷售,
即使沒有額外收取,也已經把價格調高了。
事實上,仍是買方付費....(嘆)
皎潔銀光下臥攬星月,曬月光的貓兒一派慵懶自在。

莉米卡 wrote:
仍然覺得,房地產業者...(恕刪)


或許會!但是礙於市場競爭壓力
想必不會增加太多
對於已經簽約的更不可能加價!

沁小爺 wrote:
或許會!但是礙於市場...(恕刪)



已經簽約的,想必合約書上會有外管費由買方出這一條款。
建商都說這筆款項是由台電與水力公司,以及天然氣公司所收取,
實報實銷,他們沒有從中收任何一點費用。
皎潔銀光下臥攬星月,曬月光的貓兒一派慵懶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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