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20年前我們家有一塊建地,被政府爭收為文化用地,也就是未來要蓋小學,20年後也就是今年的一月,因這片士地的其他地主有向縣政府請求買回,因為這20年來都沒有建設,只是在上面蓋了運動公園。
一月時有順利買回了我們應有的士地,士地所有權壮也拿回來了,也還是建地,現在問題來了,政府地賣還給我們,可是這片士地還是文化用地,不能給我們正常使用,也就是說,政府錢收了,可是我們不能正常使用,買賣,蓋房子,最好笑的是,我們要陳情,縣政府和鎮公所都互踢皮球,且好像很怕我們去提起這件事一樣。
請問有版上大大有遇到這樣的問題嗎,還有有權把文化用地這封印拿掉的到底是縣政府還是地方公所
肯求知道的大大指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