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賣成交後,一定要有半年的保固期嗎?

請問,最近我要把我舊家賣掉(屋主自售),
因為房價已經被買家砍到底價了,所以我想在合約上註明現況交屋,並且將來不再負責任和修繕費用(買家同意)

但是我聽說現在買賣房子,賣方一定要負責半年的漏水保固。請問這是真的嗎?
如果不是,有人可以提供範本(或是告知哪裡有範本),可以讓我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以免買方明明已經用低價買房了,但是將來又要我負責修繕費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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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自認售價已經很合理,不願負擔未來半年可能的漏水及其它修繕,那你應該明白告知買方,並且在買賣合約中載明"現況交屋,不負責漏水及其它修繕費用"
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意,且不違背善良公序,都是可以的。
29Maggiess wrote:
請問,最近我要把我舊...(恕刪)
賣方保固半年,是一個錯誤的說法

民法對於房屋的瑕疵擔保期限是5年,請求權是6個月
也就是說,房屋交易5年之內,只要買方發現漏水,必須在發現的6個月內請求賣方修繕

民法規定的是一個底線,買賣雙方可以另行約定這個請求權的限制
所以才衍伸出仲介口中的"賣方保固半年" (合約直接明定半年瑕疵擔保期)

雖然雙方可以依照合約來修改瑕疵擔保期限,
但是這個合約對於賣方"隱瞞已知的漏水",在賣屋時謊稱"無漏水",的情況是無效的

樓主可以用合約來約定不保固漏水,但是必須確保交屋時"真的沒有隱瞞漏水",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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