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我要把我舊家賣掉(屋主自售),因為房價已經被買家砍到底價了,所以我想在合約上註明現況交屋,並且將來不再負責任和修繕費用(買家同意)但是我聽說現在買賣房子,賣方一定要負責半年的漏水保固。請問這是真的嗎?如果不是,有人可以提供範本(或是告知哪裡有範本),可以讓我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以免買方明明已經用低價買房了,但是將來又要我負責修繕費用,謝謝!
賣方保固半年,是一個錯誤的說法民法對於房屋的瑕疵擔保期限是5年,請求權是6個月也就是說,房屋交易5年之內,只要買方發現漏水,必須在發現的6個月內請求賣方修繕民法規定的是一個底線,買賣雙方可以另行約定這個請求權的限制所以才衍伸出仲介口中的"賣方保固半年" (合約直接明定半年瑕疵擔保期)雖然雙方可以依照合約來修改瑕疵擔保期限,但是這個合約對於賣方"隱瞞已知的漏水",在賣屋時謊稱"無漏水",的情況是無效的樓主可以用合約來約定不保固漏水,但是必須確保交屋時"真的沒有隱瞞漏水",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