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答:銷售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情形如下:(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 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 1 間房屋時擁有 2 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該第 1 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 1 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以下述刪.http://www.dot.gov.tw/userfiles/files/1020914qaland.pdf